秦皇岛市抚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抚住建罚决字〔2024〕001号
当事人:邓梦璇 性别:女 职务:项目经理
身份证号码:13092519*********8 电话:159*******1
住址: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水月寺街
邮编:061000
根据现场检查,本机关于2024年8月29日对你担任国网冀北秦皇岛抚宁区供电公司生产综合用房项目劳务分包项目经理时,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担任国网冀北秦皇岛抚宁区供电公司生产综合用房项目劳务分包项目经理时,未到岗履职,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情节较轻,未造成危害后果,工程地址是抚宁区金山大街北侧,滨河东路东侧,检察院西侧。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一款,关于“(一)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的规定。有关事实有身份证复印件、建造师注册证书复印件、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现依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违反本规定,注册建造师在执业活动中有第二十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及《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三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处以壹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柜台现金、转账方式缴纳或10日内以电子缴款书二维码扫码形式将罚款缴至抚宁区财政局允许办理罚款缴纳业务的银行(附抚宁区财政局允许办理罚款缴纳业务的银行清单)。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政府或秦皇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复议,或在6个月内直接向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依法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罚没许可证编号:07050003
附件:抚宁区财政局允许办理罚款缴纳业务的银行清单
1、中国建设银行秦皇岛市抚宁区长征路支行(地址:秦皇岛市抚宁区财政局楼下),收款人:秦皇岛市抚宁区财政局,账号13001637336050000063。
2、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秦皇岛市抚宁区支行(地址:秦皇岛市抚宁区长征路与察院口交汇处西北),收款人:秦皇岛市抚宁区财政局,账号100465684700010001。
3、秦皇岛银行抚宁支行(地址:秦皇岛市抚宁区交通局一楼),收款人:秦皇岛市抚宁区财政局,账号629013010000007493
秦皇岛市抚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