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抚宁区应急局执法检查信息公示表
被检查个人:翟** | ||
地 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抚宁镇上庄村172号 | ||
执法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
案件来源:联合检查 | 所属行业:危化 | |
执法处室: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三中队 | 执法人员:胡凯旋 张书瑞 | |
检查时间:2024年8月1日 | ||
检查情况
| 2024年8月1日,我局接到区发改局通报:秦皇岛市抚宁区坟坨镇综合执法队在巡查过程中发现坟坨镇西单庄村X663县道路西一院内有非法储存添加汽油的行为。我局同发改局、市场局、公安分局对该情况进行联合检查,发现坟坨镇西单庄村X663县道路西一院内停放一辆三轮车,车内存放用塑料桶储存的疑似汽油18桶。经询问相关当事人,确定该汽油为翟**所有,按照成品油整治领导小组职责分工,当日区市场局对疑似汽油物进行抽检。2024年8月30日,我局收到秦皇岛市抚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报告证明该车用汽油样品所检项目检验结果合格。翟**以上行为涉嫌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 |
处理结果及裁量依据
| 翟**以上行为涉嫌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包装的形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参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包装的形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有1项不相适应的,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由于当事人存在拒不改正的情况,拟对涉案嫌疑人翟**作出5万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截至2024年8月1日,对该单位整改情况进行复查,责令整改的问题已整改到位,2023年9月12日该涉案嫌疑人罚款已缴至指定银行。 | |
行政相对人救济权告知情况: 在依法下达指令、决定或采取措施等行政行为时,已明确告知行政相对人:“如果不服本指令、决定、措施,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属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