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7月18我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摊点未按规定公示《食品小摊点备案卡》。在7月21日对其再次检查时仍未按规定公示《食品小摊点备案卡》。执法人员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7月21日提出立案申请,2023年7月21日经主管局长批准立案。
当事人未按规定公示《食品小摊点备案卡》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应当在生产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登记证或者备案卡、《食品小摊点备案卡》。小作坊、小餐饮还应当公示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等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身份证复印件,证明 当事人可以接受我局相关案件调查处理;
2、《食品小摊点备案卡》,证明 当事人具有主体经营资格;
3、现场检查笔录,证明***摊点未按规定公示《食品小摊点备案卡》的违法事实;
4、责令改正通知书,证明针对***摊点未按规定公示《食品小摊点备案卡》我局执法人员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后仍不改正的事实。
依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小作坊、小餐饮处三百元罚款,对小摊点处一百元罚款:(一)没有健康证明的;(二)未悬挂登记证(备案卡)或者健康证明的;(三)使用未清洗、消毒的餐具、饮具的。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一百元整。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决定,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宁长征路支行(账户:秦皇岛市抚宁区财政局;账号13001637336050000063)缴纳罚款,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秦皇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秦皇岛市抚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3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