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抚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秦抚市监处罚〔2024〕28号
当事人:抚宁区志广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306MA0A8W4Y0L
经营者:李志广
2024年2月29日,我局收到投诉,反映“2024年2月27日在抚宁区志广超市购买的‘上品谷缘葡萄手撕面包’生产日期是2023年10月23日,保质期120天,已经过期”。2024年2月29日,经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未发现当事人售卖投诉人反映的商品,在其货架上售卖的“鹏富嘉 大裂巴面包”(生产日期2023年7月17日,保质期180天)7袋已经超过保质期,现场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商品进行扣押。
2024年2月29日,经主管局长审批,此案立案调查,由留守营分局承办。2024年3月1日,由我局执法人员对抚宁区志广超市的负责人进行询问,制作询问笔录,提取了当事人的经营资格和本案的主体资格。
经查,当事人货架上在售7袋“鹏富嘉 大裂巴面包”共0.51kg,生产日期是2023年10月23日,保质期120天,已经超过保质期,进价7.5元/斤,售价10元/斤,当事人在2023年10月22日购进6斤。当事人自述,上述商品超过保质期后未售出,也无其他证据证明上述商品超过保质期后抚宁区志广超市售出过同批次商品。当事人销售给投诉人的“上品谷缘葡萄手撕面包”,生产日期是2023年10月23日,保质期120天。进价为2.5元/袋,售价为3元/袋,当事人在2023年11月15日共购进10袋。据当事人自述投诉人仅购买了一袋面包,该食品超过保质期后仅销售过这一袋,也无其他证据证明当事人在该面包超过保质期后售出过同批次面包。上述食品都是由抚宁区福聚来批发部送货。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时未发现其他过期食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及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情况;
2.当事人签字确认的《现场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销售过期食品的事实;
3.显示商品生产日期、保质期的图片,证明商品超过保质期的事实;
4.《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送达回证1份,证明我局对发现的过期食品实施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情况;
5.当事人签字确认的《询问笔录》2份,证明投诉食品以及现场发现过期食品的数量、购进和销售价格、货值金额及获得的经济利润。
6.当事人提供的供货商营业执照1份、进货凭证以及进货台账复印件各2份,证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义务;
7.当事人提供的供货商的销售单据2份,证明当事人购进面包的数量及价格。
以上证据均有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签字确认,无争议要点。
2024年4月16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秦抚市监罚告〔2024〕L-5号),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
鉴于抚宁区志广超市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货值金额10.2元,数额较小,违法行为轻微,未产生社会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规定及《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五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符合减轻处罚情节。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因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符合减轻处罚情节,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商品(7袋“鹏富嘉 大裂巴面包”);
2、没收违法所得3元人民币;
3、罚款2000元人民币。
当事人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决定,到建行抚宁长征路支行(账户:秦皇岛市抚宁区财政局;账号:13001637336050000063)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抚宁区人民政府或秦皇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抚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秦皇岛市抚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印 章 )
2024年5月10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三 份, 一 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备案。

冀公网安备 130323020000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