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抚宁区应急局执法检查信息公示表
被检查个人:鲁** | ||
地 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抚宁镇鲁庄村342号 | ||
执法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
案件来源:联合检查 | ||
执法处室: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三中队 | 执法人员:胡凯旋、张书瑞 | |
检查时间:2024年6月8日 | ||
检查情况
| 2024年6月8日,根据群众举报线索,我局与区发改局、公安分局、交通运输局联合检查发现秦皇岛市抚宁区千奥物流园燕山板栗南侧院内东北角停放一辆自制油罐车,车牌号为辽J17377,车厢内设加油机及储油罐,储存疑似柴油2吨左右,检查组将柴油疑似物当场没收并交由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秦皇岛石油分公司化验,7月17日我局接到该公司罚没油处置函一份,确定油品为柴油。当事人鲁**以上行为涉嫌违反了以上行为涉嫌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 |
处理结果及裁量依据
| 当事人鲁**以上行为涉嫌违反了以上行为涉嫌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参照《河北省应急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中《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有1项不相适应的,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鲁**作出1万1千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截至2024年9月10日,当事人已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问题隐患已整改到位。 | |
行政相对人救济权告知情况: 在依法下达指令、决定或采取措施等行政行为时,已明确告知行政相对人:“如果不服本指令、决定、措施,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属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