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抚宁区应急局执法检查信息公示表
被检查个人:吴* | ||
地 址:江西省贵溪市塘湾**** | ||
执法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
案件来源:联合检查 | ||
执法处室: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三中队 | 执法人员:胡凯旋、张书瑞 | |
检查时间:2024年8月9日 | ||
检查情况
| 2024年8月9日,我局接到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大新寨派出所移送线索称2024年8月7日吴*(男,46岁,身份证号码360621********6112)在抽水蓄能电站水电十二局宿舍区使用塑料桶储存柴油疑似物约200公斤放置在皮卡车后斗上,当晚被大新寨派出所扣走。8月9日,大新寨派出所将扣押物品、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移交我局,同日,区市场局对疑似柴油物进行抽检。8月30日,我局收到发改局转来区市场局油品抽样检测报告[秦煤检(油)字(2024)第202408wy-35号]一份,检测结果为0#车用柴油合格。当事人吴*以上行为涉嫌违反了以上行为涉嫌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 |
处理结果及裁量依据
| 当事人吴*以上行为涉嫌违反了以上行为涉嫌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参照《河北省应急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中《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有1项不相适应的,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吴*作出8千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截至2024年9月3日,当事人已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问题隐患已整改到位。 | |
行政相对人救济权告知情况: 在依法下达指令、决定或采取措施等行政行为时,已明确告知行政相对人:“如果不服本指令、决定、措施,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属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