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政府骊城街道办事处
行政处罚决定书
抚骊罚决〔2024〕3号
当事人:抚宁区逆时光美甲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306MABXHYxxxx,住所: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骊城街道办事处东大街与红领巾路交xxxxxxxxx路西,负责人肖xx。
根据群众举报,2024年7月10日本机关对抚宁区逆时光美甲店涉嫌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医疗美容一案立案调查。现已查明:当事人抚宁区逆时光美甲店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肖xx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在抚宁逆时光美甲店内用注射器为顾客在面部注射美容产品,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投诉人和肖xx询问笔录;现场勘查笔录;投诉人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现场注射视频、秦皇岛市第一医院门诊病历、诊断书等佐证材料;当事人证照及负责人肖xx、投诉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和《河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的规定,现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万元。
履行方式和期限:请你于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秦皇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宁支行(地址:财政局楼下),账号629013010000007493,也可通过“河北财政”微信公众号扫描缴费二维码支付。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7050032
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政府骊城街道办事处
2024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