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抚宁区应急局执法检查信息公示表
被检查个人:李** | ||
地 址:秦皇岛市抚宁区留守营镇****** | ||
执法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
案件来源:联合检查 | ||
执法处室: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三中队 | 执法人员:胡凯旋、张书瑞 | |
检查时间:2024年8月13日 | ||
检查情况
| 8月13日,区发改局联合区应急局、公安分局、留守营镇政府相关人员开展检查,我们发现留守营镇缸山建筑垃圾处理厂院内厢式货车1辆,货厢内放置铁质储油罐1个,储存疑似柴油物约400公斤。8月14日,区市场局取得李耀东案柴油疑似物样品并送检,8月30日,我局收到区发改局转来区市场局油品检验报告[秦煤检(油)字(2024)第202408wy-33号]1份,确定油品为柴油。当事人李**以上行为涉嫌违反了以上行为涉嫌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 |
处理结果及裁量依据
| 当事人李**以上行为涉嫌违反了以上行为涉嫌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参照《河北省应急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中《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有1项不相适应的,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李**作出8千5百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截至2024年9月12日,当事人已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问题隐患已整改到位。 | |
行政相对人救济权告知情况: 在依法下达指令、决定或采取措施等行政行为时,已明确告知行政相对人:“如果不服本指令、决定、措施,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属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