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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抚宁区后石河加油站销售不合格0#车用柴油

发布时间: 2022-02-28      发布机构: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

体裁分类:事后公示  索引号:fnqscjdglj/1729045918818

秦皇岛市抚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秦抚市监处字202211

 

当事人:秦皇岛市抚宁区后石河加油站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秦皇岛市抚宁区后石河加油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23L029491326                   住所(住址):抚宁区茶棚乡后石河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吕海松                   身份证件号码:130323********1039                      

2021129日,秦皇岛市抚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河北德嵘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对秦皇岛市抚宁区后石河加油站所销售的0#车用柴油进行抽样检测,经检测,该加油站0#车用柴油闪点(闭口)℃检验结果为55.0,GB/19147-2016标准要求不低于60),由河北德嵘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编号为DRYPJD202112284检验检测报告,结果判定为不合格,我分局执法人员杨美崇、娄海英于20211217日将检测报告送达该加油站负责人。该加油站负责人对编号为DRYPJD202112284的不合格报告存在异议,于20211217日提出复检申请。20211229日由秦皇岛市抚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以及秦皇岛市抚宁区后石河加油站负责人吕海松一起将该批次0#车用柴油备样样品送至天津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进行复检。复检备样样品经执法人员、吕海松、天津华测认证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三方认定无误。20211229日,经天津华测认证有限公司检测,该备样样品闪点(闭口)℃检验结果为56.0,GB/19147-2016标准要求不低于60),并出具编号为ECO01N001964003C的检验检测报告,结果判定仍为不合格。因此该加油站负责人吕海松表示对我局抽检、复检结果无异议。我局于20211218日经主管领导批准,此案立案调查。

经查,秦皇岛市抚宁区后石河加油站涉嫌销售不符合标准的0#车用柴油,是从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秦皇岛石油分公司购进的,有进货发票,发票号码为07355150,购进日期为2021724日,共购进柴油2吨(2412升),每升进价为5.18元,销售价为每升6.49元,货值为15653.88元。截至河北德嵘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送达之日,该20#车用柴油已售完,扣除税款共计获利3153.88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检测报告(DRYPJD202112284),证明秦皇岛市抚宁区后石河加油站销售的0#车用柴油不符合GB/19147-2016标准。

2、检测报告(ECO01N001964003C),证明秦皇岛市抚宁区后石河加油站销售的0#车用柴油经复检,仍不符合GB/19147-2016标准。

3、现场笔录,证明2021129日抽检情况以及当事人销售现场情况。

4、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认可检验结果以及销售情况。

5、进货发票,证明柴油进货数量、和进货单位 

6、营业执照、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复印件,证明   秦皇岛市抚宁区后石河加油站具备成品油销售资格。

7、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负责人身份。

8、油品备样复检确认书,证明复检样品经三方确认无误。

2022217日,我局依法告知当事人拟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5个工作日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不合格0#车用柴油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属于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0#柴油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案发后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的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其销售不符合标准的0#柴油的行为未产生严重社会危害后果,截至案发未接到相关投诉,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四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符合从轻处罚的情节。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3153.88元;

2.给予当事人货值金额等值罚款,处罚金额15653.88元;

3.共计罚没款18807.76元。

当事人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本决定(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到建行抚宁长征路支行(账户:抚宁区财政局;账号:13001637336050000063)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政府或者秦皇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抚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秦皇岛市抚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228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份,   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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