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抚宁区台营镇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决定书
抚(台) 罚决〔2024〕003号
当事人:秦皇岛市******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6**********,法定代表人:李**,公司地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
根据巡查发现,本机关于2024年5月24日对你公司在公司北侧堆放砂石料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公司在公司北侧堆放砂石料,未取得相关用地手续,且在收到秦皇岛市抚宁区台营镇人民政府对你公司下达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后仍未复垦,压占造成土地破坏。本机关认为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复垦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农业”的规定。有关事实有现场照片、询问笔录和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证明。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可以处以罚款”的规定,结合《河北省自然资源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第四项:“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未复垦,或者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未复垦的处土地复垦费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和《秦皇岛市易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机制砂石、水泥制品项目临时用地土地复垦方案》中的资金投入60085元,因本案压占土地
地类为裸土地,不涉及耕地,决定对你公司处土地复垦费60085元的3倍罚款。
现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缴纳复垦费六万零八十五元;
2.罚款十八万零二百五十五元。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秦皇岛银行抚宁支行,账号629013010000007493。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7050039
秦皇岛市抚宁区台营镇人民政府
2024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