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  |  河北省政府  |  秦皇岛市政府

抚宁区人民政府
首页 >  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行政执法公示 > 事后公示

抚宁区留守营镇语涵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发布时间: 2024-08-09      发布机构: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

体裁分类:事后公示  索引号:fnqscjdglj/1730294502393

秦皇岛市抚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秦抚市监处罚2024J15

当事人:抚宁区留守营镇语涵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306MA0DCUNY0A

经营者:黄标

2024年5月14日,秦皇岛市抚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投诉,消费者称其于2024年5月13日在语涵超市购买的光华粉丝馆,生产日期为2023年8月12日,保质期为9个月,已经过期。

2024年5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货架上发现4桶“光华粉丝馆”,生产日期为2023年8月12日,保质期为9个月;1桶“今麦郎粉面菜蛋”,生产日期2023年6月26日,保质期9个月,上述食品已超过保质期,执法人员依法对过期食品进行扣押。

2024年5月14日,经主管局长审批,此案立案调查,由留守营分局承办。2024年5月17日,由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制作询问笔录,提取了当事人的经营资格和本案的主体资格。

经查, 当事人货架上售卖的4桶“光华粉丝馆”,生产日期为2023年8月12日,保质期为9个月,进价为4.5元/桶,售价为5元/桶;1桶“今麦郎粉面菜蛋”,生产日期2023年6月26日,保质期9个月,进价为4.3元/桶,售价为5元/桶。以上商品均超过保质期。当事人自述,以上商品于2023年9月2日采购自抚宁区城关浩岐商店,分别购进12桶。上述商品超过保质期后仅销售给投诉人2桶“光华粉丝馆”,无其他证据证明上述商品超过保质期后抚宁区留守营镇语涵超市售出过同批次商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及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情况;

2.当事人签字确认的《现场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销售过期食品的事实;

3.显示商品生产日期、保质期的图片,证明商品超过保质期的事实;

4.《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送达回证1份,证明我局对发现的过期食品实施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情况;

5.当事人签字确认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该批商品的数量、购进和销售价格、货值金额及获得的经济利润;

6.当事人提供的供货商资质证明、进货凭证以及进货台账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义务;

7.当事人提供的供货商的销售单据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购进商品的数量及价格。

以上证据均有当事人签字确认,无争议要点。

20247月19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秦抚市监罚告〔2024〕L-14号),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政。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

鉴于抚宁区留守营镇语涵超市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货值金额为25元,数额较小,违法行为轻微,未产生社会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规定及《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五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符合减轻处罚情节。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五条第二、三项的规定,符合减轻处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商品(“光华粉丝馆”4桶、“今麦郎粉面菜蛋”1桶);

2、没收违法所得10元人民币;

3、罚款2000元人民币。

当事人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决定,到建行抚宁长征路支行(账户:秦皇岛市抚宁区财政局;账号:13001637336050000063)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抚宁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抚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秦皇岛市抚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4年8月9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份,  一 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备案。

 


温馨提示

欢迎您使用本网站互动功能!本网站互动用户已实现与河北政务服务网统一登录,如上图所示,新用户请点击[注册]打开河北政务服务网完成注册。如果您已完成注册,请点击[登录],从河北政务服务网登录后可自动返回到本网站互动版块,然后您就可以写信提交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