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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欢销售与知名商品特有装潢近似的商品案

发布时间: 2024-10-30      发布机构: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

体裁分类:事后公示  索引号:fnqscjdglj/1731294016339

秦皇岛市抚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秦抚市监处罚2024109

 

当事人:吴欢

我局于2024年7月10日收到当事人经营的抚宁区八加服装店投诉举报信投诉举报人提供的录像、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证据,显示当事人向投诉举报人销售了与AIR JORDAN(乔丹)”近似装潢的鞋1双、与“LVWEISHI”近似装潢的内裤3条、与“DESCENTE(迪桑特)”近似装潢的袜子1双、与“ARCTERYX(始祖鸟)”近似装潢的半袖1件、与“New Era”近似装潢的半袖1件、与“Balenciaga(巴黎世家)”近似装潢的半袖1件、与“班加尼”近似装潢的短裤1条、与“New Era”近似装潢的短裤1件、与“Louis Vuitton(路易威登)”近似装潢的半袖1件、与“NIKE(耐克)”近似装潢的鞋1双、与“Louis Vuitton(路易威登)”近似装潢的鞋1双,经营额共计3145元。2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上述商品。31日,我局决定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8月5日,我局在12345便民服务平台再次收到该投诉举报人的诉求,其表示当事人还在售卖上述商品。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再次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发现与“Calvin Klein”近似装潢的半袖2件、与“‌Drew House”近似装潢的半袖1件,货值共计150元我局执法人员当场对上述商品采取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未能准确提供进货来源。

经调查,当事人存在销售与知名商品特有装潢近似服装等商品的行为属于擅自销售与知名商品特有装潢近似的商品经营额共计3295元(3145元+15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2024年10月24日注销复印件与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与经营者身份等情况

2.现场笔录2,证明当事人现场销售知名商品特有装潢近似商品的情况。

3.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向投诉举报人销售涉案商品的事实与经营额情况。

4.投诉举报人提供的投诉举报书与附件,证明投诉举报人购买当事人销售的涉案产品与付款情况。

以上证据均经过出证人的确认。

2024年10月21日,我局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进行陈述、申辩与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力,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销售与知名商品特有装潢近似的商品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八条:“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与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经营者不得销售前款规定的商品。经营者不得擅自生产、销售与知名商品相同或者近似的特有的包装、装潢以及含有特有名称的包装、装潢。”的规定,构成销售与知名商品特有装潢近似的商品行为。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的情形,决定给予当事人从轻行政处罚。

依据《河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三十三条“对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者,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采取下列措施予以制止:……(五)违法标识与物品难以分离的,监督处理或者监督销毁该物品;……、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第五十四条第二款“本条例所称“违法所得”,是指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额。”及《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明确区分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一般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的不同情况,准确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从轻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行政处罚种类行政处罚幅度内,适用较轻、较少的行政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行政处罚幅度……”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上述违法行为,监督当事人销毁“Calvin Klein”近似装潢的半袖2件、与“‌Drew House”近似装潢的半袖1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295人民币大写:叁仟贰佰玖拾伍元整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决定,到中国建设银行抚宁长征路支行(账户:秦皇岛市抚宁区财政局;账号:13001637336050000063)缴纳违法所得,逾期未缴纳违法所得的,每日按违法所得的千分之二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秦皇岛市抚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029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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