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抚宁区 市场监督管理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秦抚市监不处字 〔2024〕 cg02号
当事人:秦皇岛市抚宁区**商场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130306MAOEK8****
住所(住址):抚宁区骊城街道**大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王**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42282719750210****
联系电话: 1884951**** ,其他联系方式: 无
联系地址: 抚宁区骊城街道**大街
2024年8月8日,我局对秦皇岛市抚宁区**商场出售的尖椒、小台芒进行抽样检验,2024年9月3日经河北德诺商品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验,送检样品尖椒噻虫嗪项目不符合要求检验结果不合格,22024年9月6经检验送检样品小台芒吡唑醚菌脂项目不合格,我局从国抽系统中收到。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香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2024年9月15日上报主管局长田子昌并经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签字、盖章确认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反映了当事人名称、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等基本情况;
2、当事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了当事人全权委托潘李**理此事的事实;
3、被委托人签字、盖章确认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反映了当事人经销该批次(尖椒、小台芒)的情况;
4、被委托人签字、盖章确认的询问笔录一份,反映了当事人销售该批次(尖椒、小台芒)的数量、进销价等事实;
5、被委托人签字、盖章确认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一份,反映了当时现场抽样的情况;
6、由河北德诺商品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两份(No:DNSPJD241302083)(No:DNSPJD241302091),反映了送检样品不合格的事实;
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超标尖椒、小台芒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属于销售农药残留超标的食品行为。因当事人销售的香蕉虽然为农药残留超标的食品,但当事人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规定,可以免予处罚。
我局决定对该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免于处罚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秦皇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秦皇岛市抚宁区 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04年 11月1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三 份, 一 份送达,一份归档, 一份必要时交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