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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新世联华连锁超市有限公司抚宁长征路分公司销售的成人纸尿裤使用已经注销的商品条码案

发布时间: 2024-10-11      发布机构: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

体裁分类:事后公示  索引号:fnqscjdglj/1731653752659

秦皇岛市抚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秦抚市监处罚2024102


当事人:北京新世联华连锁超市有限公司抚宁长征路分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2333619454XD

负责人:姚丰哲


2024年9月10日,我局收到全国12315平台投诉单,投诉人表示在当事人处购买到的“依靠成人纸尿裤”,涉嫌使用了已经注销的商品条码。18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销售的“依靠成人纸尿裤”的商品条码为“6959046500156”,经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条码追溯查询,该商品条码已于2015年5月20日注销。我局于当日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该商品。同日,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调查,当事人销售的成人纸尿裤使用已经注销的商品条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与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与法定代表人身份等情况

2.现场笔录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涉案商品的事实。

3.投诉人提供的并由当事人盖章确认的涉案商品照片打印件、商品条码查询截图打印件、付款小票照片打印件共4份。

2024年9月23日,我局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力,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

当事人销售的成人纸尿裤使用已经注销的商品条码,违反了《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条码。”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违法行为轻微,危害性较小,其行为符合《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之规定,决定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从轻处罚。

依据《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伪造商品条码的,或者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综合以上自由裁量理由,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使用已经注销的商品条码的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00元(大写:贰仟元整)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决定,到中国建设银行抚宁长征路支行(账户:秦皇岛市抚宁区财政局;账号:13001637336050000063)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秦皇岛市抚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010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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