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抚宁区留守营镇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决定书
抚留罚决〔 2024 〕5 号
当事人: 张*均 ,性别男,身份证号130323********2612,南*园村人,手机号:150****4104。
根据 留守营镇防火监控系统报警发现 ,本机关于2024 年 10 月 25 日对你 露天焚烧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点火人为南*园村张*均,过火面积为两平方米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的决定》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应当促进秸秆肥料化、饲料化、能源化、基料化、原料化利用,全面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及树叶、荒草等,逐步建立秸秆收集储运体系。”的规定。
有关事实有委托人张*均的谈话笔录、确认真伪的身份证复印件,现场核查照片复印件、可视监控照片复印件等证据证明。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和《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的决定》的规定,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秦皇岛银行抚宁支行,账号629013010000007493。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 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7050034
秦皇岛市抚宁区留守营镇人民政府
2024 年 11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