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抚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秦抚市监处罚【2024】J31号
当事人:抚宁区城关美度美容院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130306MA0A3LUC90
住所(住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富强路海洋花园小区门口北数第二家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岳志美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其他联系方式:无
联系地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富强路海洋花园小区门口北数第二家
2024年9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到抚宁区城关美度美容院进行监督检查,在该店营业场所内发现:巴马瑶寨巴马山姜热感按摩膏体验装仅标注净含量15g,无其他标识,共21袋;巴马瑶寨人参秀发按摩膏体验装仅标注净含量15g,无其他标识,共6袋;巴马瑶寨何首乌润养按摩膏体验装仅标注净含量15g,无其他标识,共1袋。执法人员在请示分管领导批准后,依法对上述物品采取了扣押的强制措施,并现场向当事人下达了《秦皇岛市抚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秦抚市监强制【2024】ZB-06号)、《秦皇岛市抚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场所/设施/财物清单》(秦抚市监物【2024】ZB-06号)。同日,经批准,我局依法对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行为立案查处。
经查,该批化妆品是2024年9月18日通过微信从广西瑶草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石家庄代理商处购进,进货台账显示进货价均为6.25元/袋,售价均为42元/袋,总共购进了28袋,截至检查当日尚未销售。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化妆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名称、组织形式、经营范围等基本情况;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可以代表该单位接受我局相关案件调查处理;
2、现场检查笔录一份、现场检查照片两张、询问笔录一份反映了对当事人的现场检查情况及询问调查的情况;
3、涉案物品基本信息,反映了涉案产品属于化妆品;
4、进货台账证明进货数量、价格、销售数量等情况。
以上证据均经过了当事人签字确认。
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化妆品标签应当标注下列内容:(一)产品名称、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二)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三)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四)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五)全成分;(六)净含量”的规定,构成了经营标签不符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2024年10月18日对抚宁区城关美度美容院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的权利,在规定期限内当事人未进行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
鉴于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行为未造成危害人体健康的严重后果,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后果较小,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并主动改正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参照国家药监总局印发的《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四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坚持下列原则:(三)过罚相当原则。以事实为依据,处罚的种类和幅度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当;”及第六条“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依据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并综合考虑下列情形:(六)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的数量、金额;(七)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以及社会影响”;第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二)积极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四)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社会危害后果较小的;”的规定,对当事人依法进行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化妆品标签应当标注下列内容:(一)产品名称、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二)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三)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四)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五)全成分;(六)净含量”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参照《河北省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HEBMPA-C-3-003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巴马瑶寨巴马山姜热感按摩膏体验装21袋;巴马瑶寨人参秀发按摩膏体验装6袋;巴马瑶寨何首乌润养按摩膏体验装1袋;2、罚款贰仟(2000)元人民币。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本决定,来我局领取缴款通知单,并将罚没款缴至建行抚宁长征路支行(账户:秦皇岛市抚宁区财政局;账号:13001637336050000063),或者通过微信、支付宝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缴纳方式为:扫描缴款通知单中二维码),逾期不缴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秦皇岛市抚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4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