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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宁区万澜水汇洗浴中心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案

发布时间: 2024-10-22      发布机构: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

体裁分类:事后公示  索引号:fnqscjdglj/1731987523298

秦皇岛市抚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秦抚市监处罚2024J30

 

当事人:抚宁区万澜水汇洗浴中心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306MA0GFGUE2U

经营者:丁鑫

2024年9月2日,我局收到12345便民服务平台服务工单,诉求人表示当事人在经营的客房内提供的是自行分装的洗浴用品,且没有标签标注商品有关信息。3日,我局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在其客房卫生间内发现仅标注有“万澜水汇”、“沐浴露”字样和“万澜水汇”、“洗发水”字样的产品各1瓶,在其库房内发现“沐浴密码山茶籽精油润肤沐浴露”、与“沐浴密码山茶籽精油润养洗发乳”的大桶化妆品,当事人表示客房内的小瓶产品是直接从库房内的大桶化妆品分装进去的。4日,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上述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当事人于2023年年初开始分装使用上述化妆品,共使用“沐浴密码山茶籽精油润肤沐浴露”与“沐浴密码山茶籽精油润养洗发乳”的大桶化妆品各7桶,进货价分别是135元/桶与155元/桶,总进货款共计2030元。当事人提供的上述化妆品是供顾客免费使用的,无法从客房费用中计算出来,所以该化妆品的销售额和盈利均无法计算。

经调查,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货值金额共计203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与法定代表人身份等情况

2.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事实;

3.询问笔录1份与当事人提供的进货票据原件、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事实与货值情况;

4.当事人提供的涉案化妆品供货者的营业执照、生产者的营业执照与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化妆品备案情况、化妆品检验报告及改正后的照片等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经营化妆品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及主动改正情况。

以上证据均经过出证人的确认。

2024年10月10,我局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进行陈述、申辩与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力,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化妆品标签应当标注下列内容:(一)产品名称、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二)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三)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四)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五)全成分;(六)净含量;(七)使用期限、使用方法以及必要的安全警示;(八)法律、行政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标注的其他内容。”的规定,属于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行为。

鉴于一是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有关证据材料;二是当事人经营化妆品履行了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能够有效保证化妆品合法来源与产品质量,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三是当事人能够及时主动改正违法行为,积极消除危害后果。符合《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与第十四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参照《河北省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裁量因素“……2.符合《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及《河北省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适用情形》减轻行政处罚情形的;……”的“减轻”适用情形,决定给予当事人“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裁量基准的减轻行政处罚。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规定,结合上述自由裁量理由,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000元(大写:叁仟元整)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决定,到中国建设银行抚宁长征路支行(账户:秦皇岛市抚宁区财政局;账号:13001637336050000063)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秦皇岛市抚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021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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