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抚宁区留守营镇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决定书
抚留罚决〔2024〕3号
当事人:秦皇岛市抚宁区慈恩禅寺(法人:张*良)
住 址 :秦皇岛市抚宁区留守营镇西街村**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1130306MCUA8****W
根据上级交办,发现秦皇岛市抚宁区慈恩禅寺在抚宁区留守营镇后韩家林村东北侧非法占地搞建筑有涉嫌违法占地行为。2024年9月20日,经领导批准予以立案。经留守营镇综合行政执法队调查,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经查,秦皇岛市抚宁区慈恩禅寺(法人:张*良,45岁,男,222403******300271, 汉族,政协委员,住址秦皇岛市抚宁区留守营镇西街村**号),未经批准,擅自于2012年10月开始在抚宁区留守营镇后韩家林村东北侧非法占地搞建筑。经现场测绘总占地面积17611.85平方米,其中建筑物占地面积为7050.81平方米;其中占用其他农用地676平方米,建设用地5119.85平方米,未利用地11816平方米;在自然资源部2022年质检通过的抚宁区“三区三线”划定成果中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该占地未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有关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询问笔录、现场证据照片、身份证复印件、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的地籍、耕保、规划情况等证据证明。
我镇已于2024年11月15日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抚留罚告〔2024〕3号)后,你单位于当日签署了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2004年修订)、《河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十五日内将非法占用的17611.85平方米土地退还土地权利人;
2.没收在非法占用农用地上的建筑物25平方米及硬化面积9平方米;
3.并处罚款人民币拾柒万玖仟肆佰玖拾捌元伍角(¥179498.5元)。(罚款按照占用其他农用地每平方米15元进行处罚,占用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每平方米10元进行处罚,罚款: 676*15=10140元,5119.85*10=51198.5元,11816*10=118160元,合计:¥179498.5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秦皇岛银行抚宁支行,账号629013010000007493。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抚宁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抚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 07050034
秦皇岛市抚宁区留守营镇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