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抚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公示)
秦抚市监处罚〔2024〕135号
当事人:秦皇岛市抚宁区茶棚乡曹西庄村中心卫生室(王小东处)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登记号:130323PDY50520212D3001
经营者:王小东
2024年9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到秦皇岛市抚宁区茶棚乡曹西庄村中心卫生室(王小东处)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卫生室药品复方丹参片未标价签,涉嫌不明码标价,9月30日经主管领导批准立案调查。
现查明当事人店内存在药品复方丹参片未标价签的行为证据确凿、事实清楚;当事人卫生室药品价签由于价签老旧,掉落后未能及时粘贴新价签。通过检查药品销售记录发现,在没有价签时没有销售过该药品行为,违法时间较短,所以没有违法获利,不存在违法所得。
调查认定的事实:
当事人秦皇岛市抚宁区茶棚乡曹西庄村中心卫生室(王小东处)药品复方丹参片未明码标价。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乡村医生职业证书复印件,证明主体资格情况。
2、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询问笔录一份,反映了当事人承认药品未明码标价的事实、未明码标价时间较短。
3、现场检查照片一张,证明检查时当事人未明码标价的情形。
4、购进记录照片一张和进货票据照片一张,证明当事人没有销售未明码标价药品和药品进货价格。
以上证据均经过了当事人签字确认。
我局于2024年11月07日对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秦抚市场监管处告〔2024〕曹价01号),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及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
综上,当事人不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的规定,属于不明码标价违法行为。
当事人不明码标价的行为,社会影响较小,符合《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中《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第3款中裁量幅度较轻的适用条件标准“……3.社会影响较小的;……”的情形。该违法行为属于从轻情形,建议给予从轻行政处罚。
当事人不明码标价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一)不明码标价的;”的规定,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中《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第3款中裁量幅度较轻的裁量基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一千五百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违法时间较短,无违法所得,社会影响较小,对当事人作出罚款壹仟(1000)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决定,来我局领取缴款通知单,并将罚没款缴至建行抚宁长征路支行(账户:秦皇岛市抚宁区财政局;账号:13001637336050000063),或者通过微信、支付宝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缴纳方式为:扫描缴款通知单中二维码),逾期不缴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你单位不服对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秦皇岛市抚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15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两 份, 一 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