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  |  河北省政府  |  秦皇岛市政府

抚宁区人民政府
首页 >  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行政执法公示 > 事后公示

抚宁区城关素华小吃部经营食品未悬挂健康证明案

发布时间: 2024-11-28      发布机构: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

体裁分类:事后公示  索引号:fnqscjdglj/1732761594766

秦皇岛市抚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秦抚市监处罚〔2024〕123号

当事人:抚宁区城关素华小吃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证号):92130306MA0A6DEE8R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王素华

2024年10月14日,秦皇岛市抚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孙志伟、白志兴在监督检查时发现:抚宁区城关素华小吃部在抚宁区坟坨镇杨庄头村经营小餐饮。执法人员现场查看了抚宁区城关素华小吃部从业人员健康证明,未超过有效期。但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从业人员健康证明营业,执法人员对该面馆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从业人员健康证明,改正期限为7天。2024年10月23日,执法人员再次对抚宁区城关素华小吃部进行监督检查,该小餐饮营业仍未悬挂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因抚宁区城关素华小吃部经秦皇岛市抚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后仍未悬挂健康证明,抚宁区城关素华小吃部涉嫌经营食品未悬挂健康证明。2024年10月23日,经请示主管局长批准,此案立案调查经调查,抚宁区城关素华小吃部10月14日经营食品未悬挂健康证明,经执法人员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后10月23日仍未悬挂健康证明。抚宁区城关素华小吃部存在经营食品未悬挂健康证明的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名称、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等基本情况;

2、2024年 10月14日和2024年10月23日当事人签字确认的现场检查笔录。

3、2024年10月23日当事人签字确认的询问笔录。

以上证据均有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签字盖章确认,无争议要点。

2024年10月28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秦抚市监处告〔2024〕曹食012号),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经营食品未悬挂健康证明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应当在生产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登记证或者备案卡、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的规定,属于经营食品未悬挂健康证明的行为。

根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未悬挂登记证(备案卡)或者健康证明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小作坊、小餐饮处三百元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予以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决定,到建行抚宁长征路支行(账户:秦皇岛市抚宁区财政局;账号:13001637336050000063)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抚宁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抚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秦皇岛市抚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4年11月11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份, 份送达,一份归档。

 


温馨提示

欢迎您使用本网站互动功能!本网站互动用户已实现与河北政务服务网统一登录,如上图所示,新用户请点击[注册]打开河北政务服务网完成注册。如果您已完成注册,请点击[登录],从河北政务服务网登录后可自动返回到本网站互动版块,然后您就可以写信提交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