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抚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秦抚市监处罚〔2024〕124号
当事人:抚宁区杨庄头豆制品坊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证号):92130306MADEXCC29T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杨耀东
2024年10月14日,秦皇岛市抚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抚宁区杨庄头豆制品坊在抚宁区坟坨镇杨庄头村经营小作坊。执法人员现场查看了抚宁区杨庄头豆制品坊从业人员健康证明,未超过有效期。但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从业人员健康证明营业,执法人员对该作坊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从业人员健康证明,改正期限为7天。2024年10月23日,执法人员再次对抚宁区杨庄头豆制品坊进行监督检查,该小作坊营业仍未悬挂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因抚宁区杨庄头豆制品坊经秦皇岛市抚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后仍未悬挂健康证明,抚宁区杨庄头豆制品坊涉嫌经营食品未悬挂健康证明。2024年10月23日,经请示主管局长批准,此案立案调查。
经调查,抚宁区杨庄头豆制品坊10月14日经营食品未悬挂健康证明,经执法人员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后10月23日仍未悬挂健康证明。抚宁区杨庄头豆制品坊存在经营食品未悬挂健康证明的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名称、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等基本情况;
2、2024年 10月14日和2024年10月23日当事人签字确认的现场检查笔录。
3、2024年10月23日当事人签字确认的询问笔录。
以上证据均有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签字盖章确认,无争议要点。
2024年10月28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秦抚市监处告〔2024〕曹食013号),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经营食品未悬挂健康证明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作坊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小作坊、小作坊、小摊点应当在生产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登记证或者备案卡、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的规定,属于经营食品未悬挂健康证明的行为。
根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作坊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未悬挂登记证(备案卡)或者健康证明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小作坊、小作坊处三百元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予以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决定,到建行抚宁长征路支行(账户:秦皇岛市抚宁区财政局;账号:13001637336050000063)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抚宁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抚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秦皇岛市抚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4年11月11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份, 一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