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抚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秦抚市监处罚〔2024〕116号
当事人:抚宁县茶棚乡泳品馥糕点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证号):92130306MA0BPPQW9J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曹凤阳
2024年8月30日,秦皇岛市抚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留守营分局在抚宁区留守营镇**超市发现销售的月饼外包装标注的物品编码为6972721450195,该厂商识别代码已在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注册,注册企业名称为“登封市唐庄乡优思园面包坊”,但该月饼外包装标注的生产方为抚宁县茶棚乡泳品馥糕点厂。经核实,该月饼为抚宁县茶棚乡泳品馥糕点厂生产,生产地址为秦皇岛市抚宁区茶棚乡曹西庄村。2024年9月18日,我局接到建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线索移送函。内容为2024年9月8日建平县黑水镇**超市售卖的月饼为抚宁县茶棚乡泳品馥糕点厂生产,该批次月饼的标注的执行标准为DB2760,月饼的执行标准应为GBT19855。经现场核实,抚宁县茶棚乡泳品馥糕点厂涉嫌在商品包装上冒充他人商品条码及生产经营预包装月饼外包装标注错误的执行标准。2024年9月18日,经请示主管局长批准,此案立案调查,并指定孙志伟、娄海英负责承办此案。
经调查,抚宁县茶棚乡泳品馥糕点厂销售的月饼外包装标注的物品编码为6972721450195,该厂商识别代码已在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注册,注册企业名称为“登封市唐庄乡优思园面包坊”,但该月饼外包装标注的生产方为抚宁县茶棚乡泳品馥糕点厂。2024年9月8日建平县黑水镇**超市售卖的月饼为抚宁县茶棚乡泳品馥糕点厂生产,该批次月饼的标注的执行标准为DB2760,月饼的执行标准应为GBT19855。该糕点厂共生产该批次预包装月饼1600块。向抚宁区留守营镇**超市销售5盒(40块每盒,每块价格1元)该批次月饼,向昌黎县集贸市场陈军糕点销售5盒(40块每盒,每块价格1元)该批次月饼,向抚宁区茶棚乡惠利超市销售10盒(40块每盒,每块价格1元)该批次月饼,每盒销售价格为40元每盒,向建平县黑水镇**超市销售了675块,每块1.65元。剩余125块未售出,货值金额为2120元,获利1913.75元。抚宁县茶棚乡泳品馥糕点厂涉嫌在商品包装上冒充他人商品条码及预包装月饼外包装标注错误的执行标准。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健康证明复印件1份,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1份,证明当事人名称、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等基本情况;
2、2024年8月30日由秦皇岛市抚宁区留守营分局给抚宁区留守营镇**超市做出的现场检查笔录及扣押的预包装月饼,2024年9月2日当事人签字确认的现场检查笔录,证明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销售商品包装上冒充他人商品条码的事实;
3、2024年9月24日当事人签字确认的询问笔录。证明了当事人生产经营该批商品的数量、销售价格、货值金额及获得的经济利润;
4、抚宁县茶棚乡泳品馥糕点厂销售给抚宁区留守营镇**超市、昌黎县集贸市场陈军糕点、抚宁区茶棚乡惠利超市、建平县黑水镇**超市销售单据,证明当事人销售该批次月饼的数量及价格;
5、建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秦皇岛市抚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做出的线索移送函,证明抚宁县茶棚乡泳品馥糕点厂生产经营预包装月饼外包装标注错误的执行标准的事实;
6、由中检集团中原农产品检测(河南)有限公司提供的编号为No:CCICWT24071595的检验报告,证明该批次月饼为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合格商品;
7、抚宁县茶棚乡泳品馥糕点厂提供的预包装月饼的外包装,证明商品包装上冒充他人商品条码及生产经营预包装月饼外包装标注错误的执行标准的事实。
8、抚宁县茶棚乡泳品馥糕点厂预包装月饼的召回清单。
以上证据均有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签字盖章确认,无争议要点。
当事人在商品包装上冒充他人商品条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的规定,属于在商品包装上冒充他人商品条码。当事人生产生产经营预包装月饼外包装标注错误的执行标准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上应当标明下列事项:商品标准代码”的规定。
2024年10月9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秦抚市监处告〔2024〕曹食010号),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
抚宁县茶棚乡泳品馥糕点厂冒充他人商品条码生产经营预包装月饼外包装标注错误的执行标准的行为,鉴于抚宁县茶棚乡泳品馥糕点厂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违法所得1913.75元,违法行为未产生社会危害后果,能够主动召回不符合商品,且该批次月饼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符合《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适用条件,符合从轻处罚情形。
当事人在商品包装上冒充他人商品条码的行为,依据《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伪造商品条码的,或者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参照《商品条码管理办法》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裁量基准从轻处罚的额度为“责令改正,处以9000元以下罚款。生产经营预包装月饼外包装标注错误的执行标准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视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因当事人在执法人员责令改正后仍未改正预包装月饼外包装的执行执行标准,决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罚。因违法行为符合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裁量基准从轻处罚的额度为“责令改正,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建议做出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壹玖壹叁点柒伍元(1913.75)元。2.在商品包装上冒充他人商品条码的行为,罚款人民币伍仟(5000)元整。3.生产经营预包装月饼外包装标注错误的执行标准的行为,罚款人民币伍佰(500)元整。共处罚款人民币柒仟肆佰壹拾叁点柒伍(7413.75)元。
当事人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决定,到建行抚宁长征路支行(账户:秦皇岛市抚宁区财政局;账号:13001637336050000063)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抚宁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抚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秦皇岛市抚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4年11月5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份, 一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