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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宁区城关芳鑫美容工作室经营外包装标签部分字迹脱落的化妆品

发布时间: 2024-10-08      发布机构: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

体裁分类:事后公示  索引号:fnqscjdglj/1732773187992

秦皇岛市抚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秦抚市监处罚〔2024〕80号

当事人: 抚宁区城关芳鑫美容工作室;

2024年9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通过日常监督检查发现该店货架上经营的化妆品品牌为“朵丽施温和净化黑头导出液”化妆品标签部分印字脱落、不清楚、难以辨认、识读。执法人员当场对该店下达了现场检查笔录和责令改正通知书【秦抚市监责改[2024]cgy11号】。2024年9月19日执法人员对该店复查时发现该店货架上仍存放经营品牌为“朵丽施温和净化黑头导出液”化妆品,标签部分印字脱落、不清楚、难以辨认、识读。该行为涉嫌违反《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2024年9月19日,本案经批准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经核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开业从事美容服务经营,2024年9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该店货架上经营的品牌为“朵丽施温和净化黑头导出液”化妆品标签部分印字脱落、不清楚、难以辨认、识读,该标签印字脱落部分不影响产品质量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执法人员当场对该店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秦抚市监责改[2024]cgy11号】,责令限期改正。2024年9月19日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复查时发现,当事人在执法人员依法责令其改正后,仍未改正,该店货架上仍存放着经营的品牌为“朵丽施温和净化黑头导出液”化妆品,化妆品的标签仍然存在部分印字脱落、不清楚、难以辨认、识读的问题。经执法人员现场核查、询问调查、收集证据,本案的违法事实已调查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当事人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相佐证:

1、《现场笔录》两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外包装标签部分字迹脱落的化妆品事实。 

2、《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证明执法人员责令该店立即停止经营标签存在问题的化妆品经营行为。              

3、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存在经营外包装标签部分字迹脱落的化妆品事实;

4、询问笔录1份,证明该店在执法人员责令改正后仍经营外包装标签部分字迹脱落化妆品的事实。    

5、执法人员提取的当事人《营业执照》、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6、执法证复印件一份,证明执法人员资质。

2024年9月20日,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及第六十三条“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一)较大数额罚款;(二)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三)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五)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的规定,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及听证申请。                             

我局认为当事人经责令改正仍未改正外包装标签部分字迹脱落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化妆品标签存在下列情形,但不影响产品质量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处理:(三)化妆品标签不清晰难以辨认、识读。或者部分印字脱落或者粘贴不牢的;”的规定,属于使用标签存在瑕疵的化妆品行为。

当事人经责改仍未改正经营外包装标签部分字迹脱落的化妆品的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的化妆品的标签存在瑕疵但不影响质量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应予处罚。

当事人经责令改正仍未改正经营外包装标签部分字迹脱落的化妆品的行为,鉴于当事人事后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可以依法从轻行政处罚。我局依据《河北省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编码HEBMPA-C-3-004中从轻“裁量因素:符合《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及《河北省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适用情形》从轻行政处罚情形的。裁量基准:拒不改正的:600 元以下罚款”的相关规定,建议对当事人的罚款额度为500元。    

综上,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做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500元整。 

当事人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决定,来我局领取缴款通知单,并将罚没款缴至建行抚宁长征路支行(账户:秦皇岛市抚宁区财政局;账号:13001637336050000063),或者通过微信、支付宝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缴纳方式为:扫描缴款通知单中二维码),逾期不缴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你单位不服对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秦皇岛市抚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8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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