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抚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秦抚市监处罚〔2024〕131号
当事人:抚宁区海亮小吃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306MA0G61J16M
经营者:乔海亮
2024年9月19日,抚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抚宁区海亮小吃部未按规定悬挂《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2024年10月11日,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店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仍未悬挂登记证。现场检查中,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2024年10月11日,经主管局长审批,此案立案调查,由留守营分局承办。2024年10月17日,由我局执法人员对抚宁区海亮小吃部的负责人进行询问,制作询问笔录,提取了当事人的经营资格和本案的主体资格。
经查, 当事人于2024年8月2日取得《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当事人疏于管理,未按规定悬挂登记证,经我局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后,仍未改正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情况;
2.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具有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能力;
3.2024年9月19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按规定悬挂登记证的违法事实;
4.2024年10月11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责令改正后仍未改正的违法事实;
5.《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证明我局对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责令改正情况;
6.询问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及当事人如实回答的真实情况。
以上证据均有当事人签字确认,无争议要点。
2024年10月30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秦抚市监罚告〔2024〕L-32号),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应当在生产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登记证或者备案卡、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小作坊、小餐饮还应当公示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等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之规定,构成了未按规定在生产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登记证的违法行为。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小作坊、小餐饮处三百元罚款,对小摊点处一百元罚款:……(二)未悬挂登记证(备案卡)或者健康证明的;……”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罚款300元人民币。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本决定,来我局领取缴款通知单,并将罚没款缴至建行抚宁长征路支行(账户:秦皇岛市抚宁区财政局;账号:13001637336050000063),或者通过微信、支付宝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缴纳方式为:扫描缴款通知单中二维码),逾期不缴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秦皇岛市抚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印 章 )
2024年 11 月 12 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三 份, 一 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