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抚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秦抚市监处罚〔2024〕98号
当事人:秦皇岛市抚宁区东购商场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130323583628616T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王泽鑫
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我局于2024年7月2日、2024年7月9日分别接到河北省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分派的举报单及投诉举报信,7月2日举报单举报人反映其于2024年6月28日在东购超市购买:1、4盒1.8kg生冻白虾,其中1盒无中文标签,另外3盒未标注境内代理商名称地址,涉嫌未经检验检疫违法;2、康夏小包装海带丝40g标注有机烘干健康长寿菜,涉嫌违法;3、主食厨房免费提供塑料袋,涉嫌违法;4、上述产品涉嫌未索取相关证照、建立产品购销台账,涉嫌违法。7月9日投诉举报信投诉举报人反映其于2024年6月25日在东购超市购买:1、甜甜圈肉眼可见疑似用了色素但未标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有机海带丝未标注有机标识。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7月10日对秦皇岛市抚宁区东购商场进行现场核查,情况如下:1、超市货架上摆放待销售“老圈头”海带丝,外包装标注“有机烘干,健康长寿菜”字样;2、超市货架上摆放待销售“甜甜圈”;3、未发现生冻白虾在销售;4、超市主食厨房盛装主食的塑料袋不收费。
2024年7月10日,经主管局长审批,我局对该超市立案调查,由崔勇、高鑫承办。2024年7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秦皇岛市抚宁区东购商场经理姚会英进行询问调查。2024年9月6日该案调查终结。
经查,秦皇岛市抚宁区东购商场:
1、采购“老圈头”海带丝,索证索票齐全,有台账记录。该产品外包装标注“有机烘干”字样,不能提供该款产品有机认证证书,超市经理姚会英当场对该款产品进行下架、退货处理。当事人销售未取得有机认证证书有机烘干海带丝的行为,违反了《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2、采购冷冻南美白虾履行了进货查验,索证索票齐全,有台账记录,能够提供该批产品检验检疫证明,产品外包装标签未标注境内代理商名称地址,现场检查未发现该款产品,超市经理姚会英表示该款产品已全部销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建议对其免于出罚;
3、该超市主食厨房销售面食免费提供塑料袋,依据《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
4、采购甜甜圈索证索票齐全,有台账记录。该产品散装称重销售,销售区货架处张贴该款产品标签,标签标明信息完整,违法事实不成立。
当事人销售未取得有机认证证书的有机烘干海带丝,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名称、组织形式、经营范围等基本情况;投资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超市经理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其可以代表该超市接受我局相关案件调查处理;
2、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询问笔录一份反映了对当事人的现场检查情况及询问调查的情况;
3、供货商的资质证明、供货清单、产品检验、检疫证明等,证明当事人采购产品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有当事人签字确认,无争议要点。
当事人的上诉行为,违反了《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产品、产品最小销售包装及其标签上标注含有“有机”、“ORGANIC”等字样且可能误导公众认为该产品为有机产品的文字表述和图案:(一)未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之规定。
2024年9 月21日对秦皇岛市抚宁区东购商场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
鉴于当事人秦皇岛市抚宁区东购商场销售未取得有机认证证书有机烘干海带丝,未造成危害后果,事后能积极配合我局查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四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参考《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98号《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幅度较轻适用条件标准“1、违法行为持续3个月一下;2、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较轻的,裁量基准为:责令改正,处9000元以下罚款。”的要求,对当事人依法进行较轻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产品、产品最小销售包装及其标签上标注含有“有机”、“ORGANIC”等字样且可能误导公众认为该产品为有机产品的文字表述和图案:(一)未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之规定,依据《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及标签上标注含有“有机”、“ORGANIC”等字样且可能误导公众认为该产品为有机产品的文字表述和图案的,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900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决定,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宁长征路支行(账户:秦皇岛市抚宁区财政局;账号13001637336050000063)缴纳罚款,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秦皇岛市抚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4年10月5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份, 一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