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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抚宁区茶棚乡背阴铺村卫生室未依照规定履行药品进货查验制度的行为案

发布时间: 2024-12-04      发布机构: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

体裁分类:事后公示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文号:秦抚市监处罚〔2024〕155号  索引号:fnqscjdglj/1734057940055

秦皇岛市抚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秦抚市监处罚〔2024〕155号

 

 

当事人:秦皇岛市抚宁区茶棚乡背阴铺村卫生室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李宝成

 2024年10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到秦皇岛市抚宁区茶棚乡背阴铺村卫生室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经营药品小儿化痰止咳颗粒不能提供进货票据。该行为涉嫌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三条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秦抚市监责改〔2024〕曹药15号),要求其立即改正。2024年11月11日,执法人员对该卫生室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卫生室经营药品布洛芬颗粒不能提供进货票据。11月11日经主管领导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10月初,购进5盒小亮仔®小儿化痰止咳颗粒,未索取相关票据,截至2024年10月22日售出3盒,剩余2盒,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立即改正。2024年11月11日,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其在11月初购进的10盒欣倍美®布洛芬颗粒仍不能提供进货票据。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4年10月22日由当事人签字并确认的现场检查笔录、责令改正通知书,证明经营药品不能提供进货票据的事实。

证据二:2024年11月11日由当事人签字并确认的现场检查笔录、责令改正通知书,证明第二次检查中该卫生室仍未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

证据三:当事人提供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具有相应的主体资格的事实。

证据四: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卫生室现场拍摄的照片,证明当事人经营药品不能提供进货票据的事实。

证据五:2024年11月25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了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当事人对经营药品不能提供进货票据的事实。

    证据六:当事人提供了进货方的资质,证明了当事人的进货渠道。


以上证据均经过了当事人签字确认。

我局于2024年11月26日对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秦抚市场监管处告〔2024〕曹药1号),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及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药品不能提供进货票据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医疗机构购进药品时应当索取、留存合法票据,包括税票及详细清单,清单上应当载明供货单位名称、药品通用名称、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中药饮片标明生产企业、产地)、批准文号、产品批号、剂型、规格、销售数量、销售价格等内容。票据保存不得少于三年,且不少于药品有效期满后一年。”的规定,属于未依照规定履行药品进货查验制度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并且同期未接到涉及该卫生室及该批次药品的投诉举报,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依据《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四)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社会危害后果较小的;......”的规定,符合从轻处罚情节。

当事人未依照规定履行药品进货查验制度的行为,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三条:“医疗机构未按本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设置专门质量管理部门或者人员、未按本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规定履行进货查验、药品储存和养护、停止使用、报告等义务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通报卫生健康主管部门;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5000.00元(伍仟元整)。

    当事人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决定,来我局领取缴款通知单,并将罚没款缴至建行抚宁长征路支行(账户:秦皇岛市抚宁区财政局;账号:13001637336050000063),或者通过微信、支付宝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缴纳方式为:扫描缴款通知单中二维码),逾期不缴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你单位不服对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秦皇岛市抚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04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份,   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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