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  |  河北省政府  |  秦皇岛市政府

抚宁区人民政府
首页 >  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行政执法公示 > 事后公示

骊城街道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04号

发布时间: 2024-11-18      发布机构:骊城街道办事处      字体:[  ]

体裁分类:事后公示  索引号:fnqrmzfzcjdbsc/1734317312648

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政府骊城街道办事处

行政处罚决定

抚骊罚决20244

当事人:秦皇岛绿祥城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闫春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23MA07UETF25,住所: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长征路254号。

根据检查发现本机关于20241014日对你单位在骊城街道黄金庄未经批准修建丹霞路和骊实街占地一案立案查处。经查,你单位未经批准,于202011月份开始动工建设。经现场测绘占地面积8903.24平方米(合13.35486亩),经确认地类为耕地0.2918公顷(合4.377亩林地0.0731公顷、其他类型农用地0.0298公顷建设用地0.4956公顷,符合抚宁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21-2020),未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占耕地未超过10亩。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询问笔录、现场勘查笔录、抚宁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的佐证材料、秦皇岛骊安测绘有限公司出具的界址点成果表和勘测定界图、当事人证照及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退还非法占用的8903.24平方米土地交于土地权利人;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道路(8903.24平方米)。

履行方式和期限:请你于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退还非法占用的8903.24平方米土地交于土地权利人,移交被没收的地上建筑物。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7050032

 

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政府骊城街道办事处

20241115      


温馨提示

欢迎您使用本网站互动功能!本网站互动用户已实现与河北政务服务网统一登录,如上图所示,新用户请点击[注册]打开河北政务服务网完成注册。如果您已完成注册,请点击[登录],从河北政务服务网登录后可自动返回到本网站互动版块,然后您就可以写信提交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