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政府骊城街道办事处
行政处罚决定书
抚骊罚决〔2024〕4 号
当事人:秦皇岛绿祥城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闫春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23MA07UETF25,住所: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长征路254号。
根据检查发现,本机关于2024年10月14日对你单位在骊城街道黄金庄村未经批准修建丹霞路和骊实街占地一案立案查处。经查,你单位未经批准,于2020年11月份开始动工建设。经现场测绘占地面积8903.24平方米(合13.35486亩),经确认地类为耕地0.2918公顷(合4.377亩)、林地0.0731公顷、其他类型农用地0.0298公顷、建设用地0.4956公顷,符合抚宁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21-2020),未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占耕地未超过10亩。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询问笔录、现场勘查笔录、抚宁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的佐证材料、秦皇岛骊安测绘有限公司出具的界址点成果表和勘测定界图、当事人证照及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退还非法占用的8903.24平方米土地交于土地权利人;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道路(8903.24平方米)。
履行方式和期限:请你于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退还非法占用的8903.24平方米土地交于土地权利人,移交被没收的地上建筑物。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7050032
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政府骊城街道办事处
2024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