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抚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秦抚市监处罚〔2024〕33号
当事人:抚宁区大新寨镇贵满批发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130306MA08AB8L1K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孙贵满
其他联系方式:无
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2024年7月1日,我局在12345便民服务平台查收服务工单,求助人反映2024年6月28日在秦皇岛市抚宁区大新寨镇贵满超市购买粽子,食用时产品口感不佳,查看产品外包装标签发现仅标注了产品名称和净含量,未标注其它信息,违法了食品安全法。
2024年7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抚宁区大新寨镇贵满批发超市进行检查,现场检查情况如下:1、货架上摆放的待销售的秘制黄桃流心粽标签标注不全;2、该超市负责人孙贵满现场能够提供该款食品生产者、供货商资质证明、进货票据和检测报告供执法人员检查。执法人员现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024年7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抚宁区大新寨镇贵满批发超市进行复查,情况如下:1、超市货架上摆放待销售签标注不全的秘制黄桃流心粽;2、该超市负责人孙贵满现场能够提供该款食品生产者、供货商资质证明、进货票据和检测报告供执法人员检查。
2024年7月25日,经批准,我局依法对当事人涉嫌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食品进行立案调查。2024年8月18日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至2024年9月11日调查终结。
经查,抚宁区大新寨镇贵满批发超市:
抚宁区大新寨镇贵满批发超市经营秘制黄桃流心粽外包装仅标注“秘制黄桃流心粽、105克”,未标注其它信息,采购该款食品时索证索票齐全,能够提供供货商资质证明、生产企业资质证明、进货票据和产品检验报告。超市负责人孙贵满表示该产品外包装箱有标签,拆箱后外包装箱无法找到。2024年7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其检查,现场责令其立即停止销售该款产品。2024年7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其进行复查,现场发现其继续销售该款产品。截至目前,本局未收到证据能够证明当事人销售该款食品产生的危害后果。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食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名称、组织形式、经营范围等基本情况;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可以代表该单位接受我局相关案件调查处理;
2、现场检查笔录二份、现场检查照片三张、产品照片二张、询问笔录一份反映了对当事人的现场检查情况及询问调查的情况;
3、供货商资质证明、生产者资质证明、进货票据、检验报告,证明当事人采购该款食品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相关情况。
以上证据均经过了当事人签字确认。
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
2024年9 月26日对抚宁区大新寨镇贵满批发超市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
鉴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限食品的行为未造成危害人体健康的严重后果,社会危害后果较小,事后能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并主动改正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建议对当事人依法进行从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四)保质期;(五)产品标准代号;(六)贮存条件;(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八)生产许可证编号;(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食品标识应当直接标注在最小销售单元的食品或者其包装上。”、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在一个销售单元的包装中含有不同品种、多个独立包装的食品,每件独立包装的食品标识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标注。”之规定,依据《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依照本章有关规定处罚。”的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2005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决定,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宁长征路支行(账户:秦皇岛市抚宁区财政局;账号13001637336050000063)缴纳罚款,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
依法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秦皇岛市抚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4年10月15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份, 一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