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抚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秦抚市监处罚〔2024〕149号
当事人:抚宁区榆关镇邓家小吃部
2024年9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抚宁区榆关镇邓家小吃部监督检查时发现其消毒柜不能正常使用,2024年10月9日执法人员再次对抚宁区榆关镇邓家小吃部检查时发现其消毒柜仍不能正常使用,执法人员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0月9日提出立案申请,2024年10月9日经主管局长批准立案。
当事人使用未消毒餐具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开办小餐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配备有效的冷藏、洗涤、消毒、油烟净化、防蝇、防尘、防鼠、防虫设施,以及处理废水、存放餐厨废弃物的容器或者设施”。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可以接受我局相关案件调查处理;
2、《营业执照》、《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证明当事人具有主体经营资格;
3、询问笔录,证明抚宁区榆关镇邓家小吃部消毒柜不能正常使用,未消毒餐具的事实;
4、现场检查笔录,证明抚宁区榆关镇邓家小吃部消毒柜不能正常使用,未消毒餐具的事实;
5、责令改正通知书,证明针对抚宁区榆关镇邓家小吃部使用未消毒餐具我局执法人员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后仍不改正的事实。
2024年11月8日对抚宁区榆关镇邓家小吃部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
当事人使用未消毒餐具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开办小餐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配备有效的冷藏、洗涤、消毒、油烟净化、防蝇、防尘、防鼠、防虫设施,以及处理废水、存放餐厨废弃物的容器或者设施”。
依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小作坊、小餐饮处三百元罚款,对小摊点处一百元罚款:(一)没有健康证明的;(二)未悬挂登记证(备案卡)或者健康证明的;(三)使用未清洗、消毒的餐具、饮具的。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三百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