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抚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秦抚市监处罚〔2024〕151号
当事人:抚宁区榆关镇武杰板面馆
2024年11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抚宁区榆关镇武杰板面馆未按规定公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在11月13日对其再次检查时仍未按规定公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执法人员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1月13日提出立案申请,2024年11月13日经主管局长批准立案。
当事人未按规定公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应当在生产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登记证或者备案卡、《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小作坊、小餐饮还应当公示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等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可以接受我局相关案件调查处理;
2、《营业执照》、《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证明当事人具有主体经营资格;
3、询问笔录,证明抚宁区榆关镇武杰板面馆未按规定公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的事实;
4、现场检查笔录,证明抚宁区榆关镇武杰板面馆未按规定公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的违法事实;
5、责令改正通知书,证明针对抚宁区榆关镇武杰板面馆未按规定公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我局执法人员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后仍不改正的事实。
2024年11月18日对抚宁区榆关镇武杰板面馆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
当事人未按规定公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应当在生产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登记证或者备案卡、《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小作坊、小餐饮还应当公示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等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依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小作坊、小餐饮处三百元罚款,对小摊点处一百元罚款:(一)没有健康证明的;(二)未悬挂登记证(备案卡)或者健康证明的;(三)使用未清洗、消毒的餐具、饮具的。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三百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