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抚宁区应急局执法检查信息公示表
被检查个人:韩** | ||
地 址:秦皇岛市抚宁区抚宁镇****** | ||
执法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
案件来源:联合检查 | ||
执法处室: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三中队 | 执法人员:胡凯旋、陈洪杰 | |
检查时间:2024年11月19日 | ||
检查情况
| 2024年11月19日,我局接区发改局通知,对抚宁镇261省道程各庄段路边进行检查,发现双排货车1辆,后斗上放置塑料桶2个,加油设备1套,储存柴油物2桶950公斤。区成品油整治领导小组当场将950公斤柴油没收,并交由俊杉加油站暂存。当日,区市场局取得韩宝权案柴油疑似物样品并送检。我局于11月19日履行立案审批手续。11月20日取得当事人韩宝权调查询问笔录1份。12月2日,我局收到区发改局转来区市场局油品检验报告[秦煤检(油)字(2024)第202411wy-37号]1份,确定油品为车用柴油。 | |
处理结果及裁量依据
| 当事人韩**以上行为涉嫌违反了以上行为涉嫌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参照《河北省应急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中《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有1项不相适应的,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韩**作出人民币捌仟伍佰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截至2024年12月13日,当事人已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问题隐患已整改到位。 | |
行政相对人救济权告知情况: 在依法下达指令、决定或采取措施等行政行为时,已明确告知行政相对人:“如果不服本指令、决定、措施,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属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