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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宁区大新寨镇小党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发布时间: 2024-12-12      发布机构: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

体裁分类:事后公示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索引号:fnqscjdglj/1734573761865

秦皇岛市抚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公示版)

秦抚市监处罚〔2024〕34号

当事人:抚宁区大新寨镇小党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证号):92130306MA08FMPM55

住所(住址): 抚宁区大新寨镇**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党**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130323*********413

联系电话:18******218  其他联系方式:无

联系地址:抚宁区大新寨镇**村

2024年4月9日我局接到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平台举报,举报人2024年4月7日在抚宁区大新寨镇小党超市共花费3.00元购买了香菇辣条和桂之福S辣条一号,都已超过保质期限。执法人员2024年4月9日对抚宁区大新寨镇小党超市现场核查中发现:该超市内货架上销售的香菇丝味辣条6袋(保质期150天,生产日期 2023年5月12日,截至2024年4月9日检查时已超过保质期五个月零27天),江阿龙牌回锅肉12袋(生产日期2023年10月12日,保质期150天,截至2024年4月9日检查时已超过保质期27天),曹佬大康乐鸡腿3个(生产日期为2023年7月6日,保质期为8个月,截至2024年4月9日检查时已超过保质期33天),佳龙细面筋22袋(生产日期为2023年5月26日,保质期为150天,截至2024年4月9日检查时已超过保质期163天),笑辣辣烧烤翅尖7个(生产日期为2023年9月19日,保质期为150天,截至2024年4月9日检查时已超过保质期50天),双汇Q火腿肠4个(生产日期为2024年1月1日,保质期为90天,截至2024年4月9日检查时已超过保质期8天);双汇玉米风味香肠12个(生产日期为2023年12月8日,保质期为120天,截至2024年4月9日检查时已超过保质期1天),都已超过保质期限。执法人员将以上超过保质期的过期食品扣押至秦皇岛市抚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台营分局。当事人销售过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2024年4月9日,经请示主管局长批准,此案立案调查,并指定崔**、袁**负责承办此案。

现查明, 抚宁区大新寨镇小党超市在售区域货架上销售的过期食品有香菇丝味辣条6袋,售价每袋0.5元,价值共3.00元;江阿龙牌回锅肉12袋,售价每袋0.5元,价值共6.00元钱;曹佬大康乐鸡腿3个,售价每个4.00元,价值共12.00元;佳龙细面筋22个,售价每袋0.5元,价值共11.00元;笑辣辣烧烤翅尖7个,售价每个1.00元,价值共7.00元;双汇Q火腿肠4个,售价每个3.00元,价值共12.00元;双汇玉米风味香肠12个,售价每个1.00元,价值共12.00元;以上这些涉案过期食品总价值63.00元。以上这些涉案过期食品供货商是抚宁区北寨民乐超市,香菇丝味辣条和佳龙细面筋是2023年5月28日购进,香菇丝味辣条共购进1包(30袋),进价是每包12.00元(每袋0.4元),进货款12.00元,售价是0.5元/每袋,共售出24袋,售货款是12.00元,获利2.4元,还剩6袋未售出;佳龙细面筋共购进1包(30袋),进价是每包12.00元(每袋0.4元),进货款12.00元佳,售价是0.5元/每袋,共售出8袋,售货款是4.00元,获利0.8元,还剩下22袋未售出。曹佬大康乐鸡腿、笑辣辣烧烤翅尖、江阿龙牌回锅肉这三样是2023年10月13日购进,其中曹佬大康乐鸡腿共购进15个,进价是每个3.00元,进货款45.00元,售价是4元/每个,共售出12个,售货款是48.00元,获利12.00元,还剩下3个未售出;笑辣辣烧烤翅尖共购进20个,进价是每个0.8元,进货款16.00元,售价是1.00元/每个,共售出13个,售货款13.00元,获利2.6元,剩下7个未售出;江阿龙牌回锅肉共购进1包(25袋),进价是每包10.00元(每袋0.4元),进货款10.00元,售价是0.5元/每袋,共售出13袋,售货款是6.5元,获利1.3元,剩下12袋未售出。双汇玉米风味香肠和双汇Q火腿肠是2024年1月5日购进的,其中双汇玉米风味香肠购进30个,进价是每个0.8元,进货款24.00元,售价是1.00元/每个,共售出18个,售货款18元,获利3.6元,剩下12个未售出;双汇Q火腿肠共购进10个,进价是每个2.7元,进货款27.00元,售价是3.00元/每个,共售出6个,售货款18元,获利1.8元,还剩下4个未售出。以上食品进货款合计是146.00元,售货款合计119.5元,获利24.7元。当事人表示基本都是在食品到期前就下架停止销售,除了2024年4月7日那个举报人在当事人超市买的香菇丝味辣条是过期的,收入3.00元外,其它售出的都是在保质期内售出的。因此当事人销售的过期食品价值为66.00元,违法所得为3.00元。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如下:

证据一、2024年4月9日,本局收到的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平台的《举报单》一份,证明案件线索来源的事实。                   

证据二、2024年4月9日,经当事人签字确认的现场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货架上有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事实。

证据三、2024年4月9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现场拍摄的7张照片。证明了当事人的经营现场销售货架上待售的食品超过保质期的事实。

证据四、2024年4月9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及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了当事人具有相应的主体资格的事实。

证据五、2024年4月9日,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刘**提供的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了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刘爽全权代理当事人处理超过保质期食品一事。

证据六、2024年4月9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刘**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了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当事人委托刘**全权处理该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一案的相关事宜及当事人进销货及价格情况及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过期食品货值金额合计66.00元,违法所得3.00元的情况。

证据七、2024年4月9日,当事人委托人提供的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配货单复印件3张和当事人进货台账页1份。证明了当事人经营的涉案产品的进货来源具体情况。

以上证据均有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刘**签字认可。以上证据符合法定要求。

 

2024年11月20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秦抚市监处告〔2024〕TY-003号),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未提出听证。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属于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违法价值金额66.00元,数额较小,同期未接到购买该批次过期食品造成伤害的投诉举报,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规定及《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五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2)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规定,符合减轻处罚情节。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决定对当事人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涉案过期食品;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00元;                                    

3、罚款人民币2000.00元。

罚没款合计:2003.00元人民币。

 

当事人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决定,到建行抚宁长征路支行(账户:秦皇岛市抚宁区财政局;账号:13001637336050000063)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抚宁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抚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秦皇岛市抚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4年12月1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份, 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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