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抚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公示版)
秦抚市监处罚(2024)156号
当事人:抚宁区大新寨镇应红包子铺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130306MA0CGH0368
住所(住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大新寨镇**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张**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42900*******218250
联系电话:186****213,其他联系方式: 无
联系地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大新寨镇*村
2024年 11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王**、袁** 依法对抚宁区大新寨镇应红包子铺进行检查时,在操作间发现一名工作人员张**无有效健康证明进行上岗操作,该行为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当场对当事人下达了(秦抚市监)当罚【2024】TY-40号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以上行为进行警告;同时下达了(秦抚市监)责改【2024】TY-40号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2024年11月 21日前改正上述行为。2024年 11月 24日执法人员再次对其检查时发现张**仍未办理有效健康证明进行上岗操作。2024年11月 24日经上报主管局长批准立案调查,承办人员有王** 、袁**。
当事人抚宁区大新寨镇应红包子铺1名工作人员无有效健康证明进行上岗操作的行为,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场处罚决定书、责令改正通知书等证据证实,其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证明以上违法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当事人出具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为我辖区内合法经营的个体工商户。
2、抚宁区大新寨镇应红包子铺出具的负责人张**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可以代表该单位接受我局相关案件调查处理。
3、2024年 11月14日和2024年11月 24日的执法人员对抚宁区大新寨镇应红包子铺进行现场检查的现场检查笔录、2024年11月 24日对该小吃部负责人张**的询问笔录和2024年11月14日我局对该小吃部下达的(秦抚市监)当罚【2024】TY-40号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和(秦抚市监)责改【2024】TY-40号责令改正通知书各一份,证明该小吃部1名工作人员无有效健康证明进行上岗操作,我局对其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违法事实。
以上证据均经过了出证人签字确认。
处罚依据:该小吃部1名工作人员无有效健康证明进行上岗操作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从业人员应每年进行健康检查,持有效健康证明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2024年11月24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达了(秦抚市监罚告〔2024〕TY-40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5个工作日内未向我局提出要求进行陈述、申辩。
当事人从业人员无健康证明上岗操作,我局对其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违法行为。依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小作坊、小餐饮处三百元罚款:(一)没有健康证明的”,按本条款规定,无处罚幅度,不适用自由裁量,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三百元整。
当事人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本决定(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到建行抚宁长征路支行(账户:秦皇岛市抚宁区财政局;账号:13001237336050000063)缴纳罚款。逾期未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秦皇岛市抚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4年 12月 5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