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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天马食品厂生产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食品案

发布时间: 2024-12-24      发布机构: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

体裁分类:事后公示  索引号:fnqscjdglj/1735030550782

秦皇岛市抚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秦抚市监处罚2024168


当事人:秦皇岛市天马食品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1303231054624638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崔树海

2004年10月25日,我局查收投诉举报信,投诉举报人反映,2024年9月7日购买秦皇岛市天马食品厂生产的黄桃罐头,该产品营养成分表标注碳水化合物含量10.2g/100g。经计算,营养素参考值应为3.4%,实际标注5%,违反相关规定。

2014年10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秦皇岛市天马食品厂进行检查,情况如下;1、工作人员孙桂清表示投诉举报人反映的产品是由乐味婆(甘肃)食品有限公司委托该厂生产的;2、提供该产品留存样品(“锋味西域”黄桃罐头)供执法人员检查,净含量:1.08kg;委托方:乐味婆(甘肃)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商:秦皇岛市天马食品厂;营养成分表碳水化合物10.2g/100g,营养素参考值5%;3、工作人员孙桂清提供该厂产品销售记录、送货单各一份

2024年116日,经主管领导批准,我局依法对当事人涉嫌生产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食品立案查处。2024年1115日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至2024年1125日调查终结。        

经查,秦皇岛市天马食品厂:生产经营锋味西域”黄桃罐头标签营养成分表标注碳水化合物10.2g/100g,营养素参考值5%,经计算该产品营养素参考值3.4% 应标注3%。该企业工作人员孙桂清表示由于印刷失误导致营养素参考值标注错误。该产品由乐味婆(甘肃)食品有限公司委托加工,共计销售20件,46元/件,货值金额920元,违法所得920元。截至目前,本局未收到证据能够证明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食品产生的危害后果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食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名称、组织形式、经营范围等基本情况;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授权委托书一份、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委托人可以代表该单位接受我局相关案件调查处理;

2、现场检查笔录一份、现场检查照片复印件两份、产品照片复印件一份、询问笔录一份反映了对当事人的现场检查情况及询问调查的情况

3、该企业送货单一份、产品销售记录一份,反映了产品销售情况。    

以上证据均经过了当事人签字确认。     

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第三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的规定2024年122日对秦皇岛市天马食品厂市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

鉴于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食品的行为未造成危害人体健康的严重后果,社会危害后果较小,事后能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改正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参考《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中《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较轻裁量幅度适用条件标准建议对当事人依法进行轻处罚。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920元2、罚款5000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决定,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宁长征路支行(账户:秦皇岛市抚宁区财政局;账号13001637336050000063)缴纳罚款,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秦皇岛市抚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4年1211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份, 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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