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抚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秦抚市监不罚【2024】ZB-06号
当事人:北京新世联华连锁超市有限公司抚宁长征路分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13032333619454XD
我局于2024年8月30日接举报信,举报人反映:在北京新世联华(抚宁长征路店)购买卤汁花生果,后发现脂肪含量较低,标注脂肪含量为12g/100g,送至第三方抽检机构检测结果为25.1g/100g,超出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误差值。
2024年9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北京新世联华连锁超市有限公司抚宁长征路分公司进行现场核查,情况如下:1、未发现投诉举报人反映的“悠佰滋卤汁花果”在销售;2、负责人姚丰哲表示超市销售过该款产品,能够提供生产企业资质证明、供货商资质证明、进货票据、检测报告供执法人员检查。
2024年9月6日,经批准,我局依法对当事人销售标签脂肪含量标注不符合规定食品立案调查。2024年9月20日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至2024年10月8日调查终结。
经查,北京新世联华连锁超市有限公司抚宁长征路分公司销售的“悠佰滋卤汁花生果”是2024年6月17日从秦皇岛市海智商贸有限公司采购的,共计20袋,进价6元/袋,售价7.8元/袋,本案违法所得156元,货值金额156元。购进时索证索票齐全,现场检查能够提供供货方资质证明、生产企业资质证明、进货票据、检验报告。当事人确认该款产品脂肪实际含量超出营养成分表脂肪标注含量120%。当事人销售标签脂肪含量标注不符合规定食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名称、组织形式、经营范围等基本情况;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可以代表该单位接受我局相关案件调查处理;
2、当事人签字确认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询问笔录》一份、现场检查照片复印近一份、产品照片复印件二份,证明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和询问调查的情况;
3、当事人提供的供货方资质证明复印件二份、生产企业资质证明二份、进货票据复印件一份、检验报告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采购产品查验及索证索票情况。
以上证据均经过了当事人签字确认。
当事人销售标签脂肪含量标注不符合规定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三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28050-2011》第6.4条“食品中的能量以及脂肪、饱和脂肪(酸)、反式脂肪(酸),胆固醇,钠,糖(除外乳糖)允许误差范围≤120%标示值”的规定,构成了销售标签脂肪含量标注不符合规定食品的违法行为。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无。
当事人北京新世联华连锁超市有限公司抚宁长征路分公司销售标签标注脂肪含量不符合规定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三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28050-2011》第6.4“食品中的能量以及脂肪、饱和脂肪(酸)、反式脂肪(酸),胆固醇,钠,糖(除外乳糖)允许误差范围≤120%标示值”的规定,鉴于当事人采购该食品时索证索票齐全,现场能够提供供货方资质证明、生产企业资质证明、进货票据、检验报告供执法人员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免于处罚。
秦皇岛市抚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4年10月16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 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