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抚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秦抚市监不罚【2024】ZB-05号
当事人:秦皇岛市抚宁区尚业商场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130306MA0EK85B2Y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王泽鑫
2024年8月1日,我局接投诉举报信,投诉举报人反映2024年7月29日在抚宁区城关乐活汇商场购买:1、板筋串违反《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法律法规;2、北京二锅头酒商品条码不属于委托商,不符合《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2024年8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秦皇岛市抚宁区尚业商场进行检查,情况如下:1、未发现投诉举报人反映的牛板筋串在销售;2、货架上摆放待销售的北京二锅头酒;委托方:北京郑宗云海酒业有限公司;受委托方:玉田县云海酒业有限公司;酒精度:56%;净含量:4.5L;经现场查询该物品编码6946363232006归属玉田云海酒业有限公司,该超市现场对产品采取下架措施。
2024年8月7日,经主管局长审批,我局对秦皇岛市抚宁区尚业商场立案调查,由崔勇、高鑫承办。
2024年8月9日,我局接投诉举报信,投诉举报人反映2024年7月28日在抚宁区乐生活精品超市购买“倍利客”台湾米饼,该产品商品条码违反《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2024年8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秦皇岛市抚宁区尚业商场进行检查,情况如下:货架上摆放待销售“倍利客”台湾米饼;生产商:洛阳金秋农副产品有限公司;委托商:河南倍利客食品有限公司,经现场查询该产品商品条码6955231002917归属洛阳金秋农副产品有限公司,超市当场对该产品下架处理。该超市现场对产品采取下架措施。
2024年8月16日,经主管局长审批,我局对秦皇岛市抚宁区尚业商场立案调查,决定两案并案调查,由崔勇、高鑫承办。
2024年8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秦皇岛市抚宁区尚业商场经理李治谋进行询问调查。至2024年9月5日调查终结。
经查,秦皇岛市抚宁区尚业商场:
1、采购牛板筋串索证索票齐全,有台账记录;该款产品外包装标注“净含量:计量称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2、采购北京二锅头酒索证索票齐全,有台账记录;委托方:北京郑宗云海酒业有限公司,受委托方:玉田县云海酒业有限公司,经现场查询该物品编码6946363232006归属玉田云海酒业有限公司,该超市现场对产品采取下架措施。以上行为违反了《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3、采购“倍利客”台湾米饼索证索票齐全,有台账记录;生产商:洛阳金秋农副产品有限公司;委托商:河南倍利客食品有限公司,经现场查询该产品商品条码6955231002917归属洛阳金秋农副产品有限公司,超市当场对该产品下架处理。以上行为违反了《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名称、组织形式、经营范围等基本情况;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书、被授权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其可以代表该单位接受我局相关案件调查处理;
2、当事人签字确认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询问笔录》一份、现场检查照片复印近一份、产品照片复印件三份,证明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和询问调查的情况;
3、供货商的资质证明、供货清单、产品检验报告等,证明当事人采购产品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经过了当事人签字确认。
当事人销售标签标识、商品条码不符合规定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销售者不得经销违反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商品。”、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核准注册不得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条码。”的规定,构成了销售标签标识、商品条码不符合规定食品的违法行为。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无。
当事人秦皇岛市抚宁区尚业商场销售标签标识、商品条码不符合规定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销售者不得经销违反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商品。”、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核准注册不得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条码。”的规定,鉴于《商品条码管理办法》中未就涉及委托加工中使用被委托方商品条码行为具体规定罚则,且当事人采购上述产品索证索票齐全,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免于处罚。
秦皇岛市抚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4年9月29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 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