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抚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秦抚市监处罚〔2024〕5号
当事人:抚宁区大玉潮品时装店
我局于2023年11月27日在12315平台受理一起对抚宁区大玉潮品时装店的举报。2023年12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店内销售的服装与THE.NORTHFACE、NIKE的注册商标高度相似,包括两件棉服(标有Nike标志,与NIKE的注册商标高度相似),两件羽绒服(标有THE.NORTHFACE标志,与THE.NORTHFACE注册商标高度相似),并于12月28日报局领导同意后对当事人立案调查。办案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销售与知名商品特有装潢相近服装的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
经查,当事人存在销售与THE.NORTHFACE、NIKE特有装潢相近的服装的行为。其行为涉嫌擅自销售与知名商品特有装潢相近的商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由当事人盖章确认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情况;
2.由当事人盖章确认的进货凭证一份,证明当事人涉案商品情况;
3.由当事人负责人签字确认的现场笔录一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确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发现与THE.NORTHFACE、NIKE特有装潢相近的服装。
4.由当事人经营者签字确认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与THE.NORTHFACE、NIKE特有装潢相近的服装的事实。与证据1.2.3.相互印证,证明当事人销售与知名商品特有装潢相近的商品。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由被询问人签名盖章确认。
当事人销售与知名商品特有装潢相近的商品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八条:“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与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经营者不得销售前款规定的商品。经营者不得擅自生产、销售与知名商品相同或者近似的特有的包装、装潢以及含有特有名称的包装、装潢。”的规定,构成销售与知名商品特有装潢相近的商品行为。
2024年1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秦抚市监处告〔2024〕城2号),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及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任何陈述和申辩、听证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其行为符合《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存在可以依法从轻处罚的情形,根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条“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明确区分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一般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的不同情况,准确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一)减轻行政处罚是指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行政处罚种类或者行政处罚幅度。包括在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一种或者几种行政处罚种类之外选择更轻的行政处罚种类,或者在应当并处时不并处;也包括在法定最低罚款数额以下确定罚款数额。……”之规定,从轻处罚可以不并处罚款。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从轻处罚。
依据《河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三十六条“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456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决定,到中国建设银行抚宁长征路支行(账户:秦皇岛市抚宁区财政局;账号:13001637336050000063)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秦皇岛市抚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2月5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