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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抚宁区广播电视台广告部发布违法广告案

发布时间: 2024-12-29      发布机构: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

体裁分类:事后公示  索引号:fnqscjdglj/1735439356447

秦皇岛市抚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秦抚市监处罚〔2024〕45号

 

当事人:秦皇岛市抚宁区广播电视台广告部

2024年3月4日我局接秦皇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转办的案件线索,秦皇岛市抚宁区广播电视台在2024年1月22日至2024年1月23日期间在频率为FM107.1的频道内播放了郑氏九层明目透眼贴和古霸王两种产品的广告涉嫌违法。

经查,通过传统媒体广告云监测云平台查找线索显示:当事人于2024年1月22日12时11分44秒、1月23日1时9分8秒、1月23日2时8分35秒、1月23日10时40分17秒和1月23日12时40分2秒在抚宁广播FM107.1F 发布的广告名称为健康专题讲座:郑氏九层明目透眼贴-1、郑氏九层明目透眼贴-2、郑氏九层明目透眼贴-3、郑氏九层明目透眼贴-5、郑氏九层明目透眼贴-6(总计播出条次为8次)中均宣传郑氏九层明目贴99味传世奇方独含九层明目透眼素,九层透眼靶向给药直达病灶,斩断眼病根源,彻底消除眼干眼涩眼疼视物不清看东西重影羞明畏光,同时强效修复视神经全面修复再生眼组织阻断眼病再次发作,告别眼病打针吃药手术的风险,实现眼病的彻底康复,经调查,该产品为保健用品不具备疾病治疗功能;当事人于2024年1月22日3时7分17秒在抚宁广播FM107.1发布的广告名称为专题节目:骨霸王-4(播出总条次17次)中宣传专利新药骨霸王体外换骨疗法百年传世奇方独含活血除痹因子骨细胞修复肽,九层透骨直达骨髓内部靶向给药直达病灶,让病变的骨髓直接张嘴吃药活血除痹因子立刻缓解疼麻肿胀关节活动障碍,骨细胞修复肽自古髓内激活修复骨细胞自内而外全面的修复,骨病永远不再犯,经调查,该产品确为医疗器械,以专题节目名义进行宣传且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的用语。

经执法人员调查认定,当事人存在发布医疗器械广告中含有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以外的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形发布医疗器械广告的行为。其行为属于发布违法广告。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1.由执法人员提取的违法广告线索,反映当事人存在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

2.由当事人和当事人的委托人签字并盖章确认的委托书和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和其委托人的身份情况。

3.由当事人的委托人签字并盖章确认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反映当事人的主体情况。

4.由当事人的委托人签字并盖章确认的广告发布业务合同复印件及广告主开局的收据复印各一份,反映了当事人与广告主确有广告业务。

5.由当事人的委托人签字并盖章确认的询问笔录一份,反映了当事人确有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

6.由当事人的委托人签字并盖章确认的郑氏九层明目透眼贴和古霸王两种产品相关情况的资料(共计44页),反映了产品的相关资质。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有出证人的签名或盖章确认。

当事人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第十九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象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规定,涉嫌构成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

20245月15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秦抚市监罚告〔2024〕城2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及享有陈述和申辩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任何陈述和申辩。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其行为符合《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符合从轻处罚的情节,决定依法进行从轻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规定的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五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广告费用300元人民币;2.对当事人处以罚款2500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决定,到中国建设银行抚宁长征路支行(账户:秦皇岛市抚宁区财政局;账号:13001637336050000063)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抚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秦皇岛市抚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4年5月28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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