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抚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秦抚市监处罚〔2024〕56号
当事人:秦皇岛市抚宁区东购商场
2024年5月23日,我局收到举报人黄**的举报信,举报在东购商场购买的八宝粥、水晶拉皮和东购糕点存在店内条码遮挡商品条码的行为;购买的口罩和冰袖产品标签未标注生产厂商等行为;购买的大米存在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举报人要求对当事人行为进行查处。
经查,当事人在柜台售卖的微粮食品牌八宝粥、华麦滋牌鲜奶味面包和浆特牌水晶大拉皮存在用店内条码遮挡商品本身条码的行为,但当事人能提供以上三种产品的公司资质和产品检验报告,我局执法人员已责令其限期改正;当事人在柜台上售卖的摩芷牌玻尿酸防晒口罩和时尚冰袖产品外包装确无相关生产厂商、厂址及生产日期等信息,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六款,属于销售三无产品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我局执法人员已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限期改正;举报人所举报的雁兴珍珠大米现场检查时未见该产品,但当事人承认该产品是其销售,并出示了销售单一张,该产品均已售出,无库存;在对该大米宣传内含人体所需的多种矿物质,钙、铁、锌、硒等微量元素,维生素,蛋白质含量高于普通大米,堪称米中精品的内容进行调查时,当事人表示无法提供相关证明,向供货商索要证明时,供货商表示厂家也无法提供相关证明,只能提供产品检验报告。
案发后,2024年6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到现场检查时,当事人已完成对产品条码和无生产厂商厂址产品的整改。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1.由当事人盖章确认的授权委托书以及当事人签字确认的身份证复印件和委托人签字确认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反映人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身份情况;
2.由当事人的委托人签字确认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反映了当事人的主体情况;
3.由当事人的委托人签字确认的现场笔录一份,证明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售卖的产品确有违法行为的情况;
4.由当事人的委托人提供的店内条码遮挡商品条码的三种产品的检验报告和公司资质,反映人当事人售卖的上述三种产品的具体情况;
5.由当事人的委托人签字确认的询问笔录一份,反映了当事人存在用店内条码遮挡商品条码的行为;存在售卖三无产品的行为;存在在商品包装上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行为;
6.当事人盖章并签字确认的产品销售单一张,反映了当事人卖出产品数量及价格的具体情况;
7.当事人签字确认的雁兴珍珠大米厂家相关资质及检验报告复印件各一份,反映了该产品未含有宣传内容中所说微量元素内容等情况;
8.当事人已整改的照片,反映了当事人在限期内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
9.举报人提供的相关产品材料及购物小票图片,证明举报人购买的产品确为从当事人店内购买的;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有出证人的签名或盖章确认。
当事人在无相关证明的情况下,在售卖的大米包装上作引人误解的宣传语的行为,涉嫌违反《河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十条第(四)项“经营者不得在商品或者包装、装潢上对商品质量作下列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四)虚假标注商品的规格、等级、性能、用途、数量、制作成分和含量”的规定,构成了虚假标注商品信息引人误解的违法行为。
2024年7月16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秦抚市监罚告〔2024〕城30号《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及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任何陈述和申辩的要求,也未提出听证的申请。
鉴于当事人销售虚假标注商品信息引人误解的产品,其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中从轻、减轻、从重的情节,建议依法进行一般处罚。
当事人销售虚假标注商品信息引人误解的产品行为属于《河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十条第(四)项规定的虚假标注商品信息引人误解的行为,依据《河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三十六条:“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5010元人民币;2.对当事人处以罚款5010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决定,到中国建设银行抚宁长征路支行(账户:秦皇岛市抚宁区财政局;账号:13001637336050000063)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抚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秦皇岛市抚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4年7月30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