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抚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秦抚市监处罚〔2024〕103号
当事人: 卢龙县康华医药有限公司抚宁店
2024年9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接群众举报对抚宁区卢龙康华药店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发现经营者销售的部分药品未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销售,涉嫌不明码标价,9月18日经主管领导批准立案调查。
现查明当事人店内存在部分药品未标价签的行为证据确凿、事实清楚;当事人销售药品时虽然没贴价签,但是并没有高价销售行为,没有违法获利,不存在违法所得。
调查认定的事实:当事人卢龙县康华医药有限公司抚宁店部分药品销售未明码标价。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状况;
2、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询问笔录一份,反映了当事人承认部分药品未明码标价的事实。
3、现场检查照片2张,证明检查当时当事人未明码标价的情形。
以上证据均经过了当事人签字确认。
我局于2024年10月1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秦抚市监罚告〔2024〕城28号),告知当事人拟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任何陈述和申辩。
当事人不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未明码标价的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规定的从轻或减轻、从重处罚情形,属一般违法程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一)不明码标价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没有违法所得,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叁仟(3000)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决定,来我局领取缴款通知单,并将罚没款缴至建行抚宁长征路支行(账户:秦皇岛市抚宁区财政局;账号:13001637336050000063),或者通过微信、支付宝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缴纳方式为:扫描缴款通知单中二维码),逾期不缴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你单位不服对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秦皇岛市抚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22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两 份, 一 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