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抚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秦抚市监处罚〔2024〕115 号
当事人:抚宁区农垦享购商店
2024年9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通过线下宣讲和线上听课方式销售农垦享购牌的亚麻仁油同时发放带有“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的字样的积分卡,当日我局执法人员已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经查,上述亚麻仁油当事人以每瓶35元的价格从天津鼎信乐购有限公司购进的,并提供了该公司的相关资质和进货票据,共计进了40瓶,进价35元,售价50元,至案发时该亚麻仁油已全部售出。
经调查,当事人在积分卡上印有“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的字样的行为,其行为涉嫌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最终解释权。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1.由当事人签字确认的身份证复印件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一份反映了当事人的主体情况;
2.由当事人的签字确认的现场笔录一份,证明现场检查时当事人存在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最终解释权的事实与行为;
3.由当事人的签字确认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最终解释权的事实,及销售产品数量等情况;
4.执法人员从现场提取的积分卡2张,与证据2共同证明当事人存在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最终解释权的事实;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有出证人的签名或盖章确认。
当事人在积分卡上印有“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的字样的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不得作出含有下列内容的规定……(六)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的规定,涉嫌构成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最终解释权的违法行为。
2024年10月12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秦抚市监罚告〔2024〕城33号《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及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任何陈述和申辩的要求,也未提出听证的申请。
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中20、《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序号1,结合当事人违法行为具体情节及其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的具体表现,符合“违法行为持续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涉案商品已销售未能全部追回的。”的适用条件标准,我局决定参照一般的裁量幅度给予处罚,裁量基准为“责令改正,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警告,违法所得零点九倍以上二点一倍一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的罚款”。
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六项规定的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最终解释权的行为,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警告,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一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以如下行政处罚:警告;没收违法所得2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本决定,来我局领取缴款通知单,并将罚没款缴至建行抚宁长征路支行(账户:秦皇岛市抚宁区财政局;账号:13001637336050000063),或者通过微信、支付宝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缴纳方式为:扫描缴款通知单中二维码),逾期不缴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秦皇岛市抚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4年11月1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