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抚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秦抚市监处罚〔2024〕83号
当事人:抚宁区大嘴猴服装店
我局于2024年8月18日在12345平台受理一起对抚宁区大嘴猴服装店的举报。2024年8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店内销售的服装与THE.NORTHFACE、ARC`TERYX的注册商标高度相似,包括一件短袖(标有ARC`TERYX标志,与ARC`TERYX的注册商标高度相似),一件冲锋衣(标有THE.NORTHFACE标志,与THE.NORTHFACE注册商标高度相似),并于8月21日报局领导同意后对当事人立案调查。办案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销售与知名商品特有装潢相近服装的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
经查,当事人存在销售与THE.NORTHFACE及ARC`TERYX特有装潢相近服装的行为。其行为涉嫌擅自销售与知名商品特有装潢相近的商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由当事人盖章确认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情况;
2.由当事人盖章确认的进货凭证和销售记录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涉案商品情况;
3.由当事人负责人签字确认的现场笔录一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确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发现与THE.NORTHFACE、ARC`TERYX特有装潢相近的服装。
4.由执法人员从现场拍摄的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销售与知名商品特有装潢相近商品的事实。
5.由当事人经营者签字确认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与THE.NORTHFACE、ARC`TERYX特有装潢相近服装的事实。与证据1.2.3.4.相互印证,证明当事人销售与知名商品特有装潢相近的商品。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由被询问人签名盖章确认。
当事人销售与知名商品特有装潢相近商品的行为,涉嫌违反《河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八条:“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与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经营者不得销售前款规定的商品。经营者不得擅自生产、销售与知名商品相同或者近似的特有的包装、装潢以及含有特有名称的包装、装潢。”的规定,涉嫌构成销售与知名商品特有装潢相近的商品行为。
2024年9月20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秦抚市监罚告〔2024〕城27号《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及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任何陈述和申辩的要求,也未提出听证的申请。
鉴于当事人销售与知名商品特有装潢相近的商品,其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中从轻、减轻、从重的情节,建议依法进行一般处罚。
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涉嫌销售与知名商品特有装潢相近的商品,违反了《河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八条之规定,属于销售与知名商品相同或者相近的特有的包装、装潢行为,依据《河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三十六条“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受到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因此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537元人民币;2.罚款1537元人民币。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本决定,来我局领取缴款通知单,并将罚没款缴至建行抚宁长征路支行(账户:秦皇岛市抚宁区财政局;账号:13001637336050000063),或者通过微信、支付宝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缴纳方式为:扫描缴款通知单中二维码),逾期不缴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秦皇岛市抚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4年10月9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