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抚宁区民政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抚民罚决〔2024〕5号
单位名称: 抚宁县一尊学堂
证件号码: 52130306059425185B
住址(地址): 抚宁县抚宁镇骊骅山庄对面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周** 职务: 法人代表
通过社会组织日常监督检查及管理,本机构于2024年 10月 14 日对你单位 2021、2022、2023 年度连续两年以上未按规定接受全区社会组织年度检查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 2021、2022、2023年度连续 3年未按照规定接受全区社会组织年度检查的情况属实。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三条、第五条、第八条、第十条的规定。有关事实有《秦皇岛市抚宁区民政局关于开展社会组织2021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秦皇岛市抚宁区民政局关于未参加2021年度社会组织年度检查名单》、《秦皇岛市抚宁区民政局关于开展2022年度区级社会组织年检工作的通知》、《秦皇岛市抚宁区民政局关于未参加2022年度社会组织年度检查名单》、《秦皇岛市抚宁区民政局关于开展2023年度区级社会组织年检工作的通知》、《秦皇岛市抚宁区民政局关于未参加2023年度社会组织年度检查名单》、登记场所检查等证据证明。2024年9月29日在政府网发布了《秦皇岛市抚宁区民政局关于 部分社会组织需要变更名称的公告》、《秦皇岛市抚宁区民政局关于 部分社会组织需要办理年检手续的公告》,并电话通知了周**家属及时办理相关手续。与周**家属多次进行沟通,其家属拒绝提供邮寄地址,再打电话后拒接电话,民政局与抚宁区骊城街道办事处迎宾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到该单位登记地址现场检查未发现该单位。2024年10月30日民政局作出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抚民罚告【2024】6号),因无法联系到周**本人,通过政府网公告送达,逾期未收到你单位陈述、申辩、举行听证的申请。2024年12月5日区民政局对一尊学堂行政执法事宜征询了业务主管单位意见。现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十条及《河北省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12项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做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现责令你(单位)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不得以该组织名义开展任何活动,并于15日内将登记证书(正、副本原件)和印章缴至秦皇岛市抚宁区民政局(地址:抚宁区迎宾路132号民政局312房间),并及时到秦皇岛市抚宁区行政审批局办理注销登记。
本机关执法人员向你(单位)告知了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依法享有的权利。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如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向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如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直接向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罚没许可证编号:罚证字第07050007号
秦皇岛市抚宁区民政局
202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