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抚宁区应急局执法检查信息公示表
被检查单位:秦皇岛市抚宁区华年运输有限公司 | ||
地 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榆关镇河西村 | ||
执法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秦皇岛市抚宁区应急局责任清单和权力清单》 | ||
案件来源:公安移交 | 所属行业:危险货物运输 | |
执法处室: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三中队 | 执法人员:胡凯旋、张书瑞 | |
检查时间:2024年4月17日 | ||
检查情况
| 2024年4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移交线索对秦皇岛市华年运输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单位用本公司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为其他单位运输的危险化学品提供保管条件。 | |
处理结果及裁量依据
| 该公司以上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依据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参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13“明知生产经营单位无证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该企业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6600元、处16500元人民币罚款、合计23100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截至2024年5月6日,对该单位整改情况进行复查,责令整改的问题已整改到位。因客观原因,该企业于6月7日申请将罚款及违法所得缴纳期限延长至2024年12月10日并经我局审批通过,该企业于2024年12月10日将罚款及违法所得共计23100元缴至指定银行。 | |
行政相对人救济权告知情况: 在依法下达指令、决定或采取措施等行政行为时,已明确告知行政相对人:“如果不服本指令、决定、措施,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属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安全监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