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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金龙无照销售不合格民用散煤案

发布时间: 2025-01-06      发布机构: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

体裁分类:事后公示  索引号:fnqscjdglj/1736997464325

秦皇岛市抚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秦抚市监处罚20251

 

当事人:武金龙

2024年12月13日,我局收到秦皇岛市抚宁区抚宁镇人民政府证物移交书,显示该部门执法人员将在抚宁镇程各庄村一大院内发现的散煤进行收缴,并扣押至抚宁区收缴散煤统一存放点秦皇岛鹤翔能源有限公司,后由该公司出具过磅单,显示该批散煤净重7300公斤。经我局调查,该批散煤归当事人所有。16日,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立案调查。据当事人供述,当事人从辽宁省境内共购进该批散煤7.3吨,暂未销售,预销售价格为820元/吨。当事人未能提供营业执照,未能提供相关进货票据与供货者姓名、联系方式等信息。按当事人供述的销售价格计算,销售额为5986元。17日,我局收到秦皇岛秦华煤炭检验有限公司出具的该批散煤的检验报告(煤检字No:QH2412159W),检验结果为“不符合GB 34169-2017中无烟1号的技术要求”。18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上述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未发现散煤,当事人已停止销售散煤的行为。

经调查,当事人无照销售不合格民用散煤,共7.3吨,无违法所得,货值5986元。当事人已停止销售散煤的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等情况

2.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涉案产品的违法所得与货值等情况;

3.秦皇岛市抚宁区抚宁镇人民政府提供的过磅单1份,证明当事人涉案产品的净重等情况;

4.秦皇岛秦华煤炭检验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煤检字No:QH2412159W)1份,证明当事人的涉案产品不合格的情况;

5.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对违法行为予以改正的情况。

以上证据均经过出证人的确认。

2024年12月24日,我局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进行陈述、申辩与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力,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无照销售不合格民用散煤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煤炭质量抽检标准。在全省境内严格执行国家强制标准GB 34169-2017《商品煤质量 民用散煤》中‘无烟1号’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禁止进口、销售和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鼓励燃用优质煤炭。”的规定,属于无照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煤炭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无照销售不合格民用散煤的行为,是在我省人民政府严厉防控劣质散煤要求的情况下实施的,社会影响较大,符合《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适用条件标准“……3.社会影响较大的;……”的“一般”裁量幅度对应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3.7万元以上7.3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裁量基准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三条适用条件标准“……4.社会影响较大的;……”的“一般”裁量幅度对应的“责令改正,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点六倍以上二点四倍以下的罚款”的裁量基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关闭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结合上述自由裁量理由,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无违法所得,且无拒不改正情形,决定对当事人无照经营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一)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的;……”的规定,结合上述自由裁量理由,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无违法所得,决定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民用散煤行为作出没收涉案产品、处货值二倍罚款的行政处罚。

综上,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不合格散煤7.3吨;

2.罚款11972元(货值5986元×2倍)(大写:壹万壹仟玖佰柒拾贰元整)。

当事人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决定,到中国建设银行抚宁长征路支行(账户:秦皇岛市抚宁区财政局;账号:13001637336050000063)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秦皇岛市抚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3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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