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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宁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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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案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

发布时间: 2025-02-06      发布机构:应急管理局      字体:[  ]

体裁分类:事后公示  索引号:fnqaqscjdglj/1738810894161

秦皇岛市抚宁区应急局执法检查信息公示表                              

被检查个人:石**

地      址:秦皇岛市抚宁区留守营镇******

执法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案件来源:联合检查


执法处室: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三中队

执法人员:胡凯旋、陈洪杰

检查时间:2024年1210

检查情况

    

2024年12月10日,我局接区发改局通知,对留守营镇法庭对面一修理厂大院内进行检查,发现报废油罐车1台,自制储油罐1个,油罐车内储存柴油疑似物710公斤。区成品油整治领导小组当场将710公斤柴油疑似物没收,并交由俊杉加油站暂存。当日,区市场局取得石**案柴油疑似物样品并送检。我局于12月12日履行立案审批手续。12月12日取得当事人石**调查询问笔录1份,12月13日取得涉案车辆车主孙**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5年1月9日,我局收到区发改局转来区市场局油品检验报告[秦煤检(油)字(2024)第202412wy-50号]1份,确定油品为车用柴油。

处理结果及裁量依据

     

当事人石**以上行为涉嫌违反了以上行为涉嫌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参照《河北省应急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中《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有1项不相适应的,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石**作出人民币8000元(捌仟伍佰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截202525日,当事人已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问题隐患已整改到位。

行政相对人救济权告知情况:

    在依法下达指令、决定或采取措施等行政行为时,已明确告知行政相对人:“如果不服本指令、决定、措施,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属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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