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岛市抚宁区应急局执法检查信息公示表
被检查企业:抚宁县田各庄前街加油站 | ||
地 址:秦皇岛市抚宁区田各庄前街 | ||
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
案件来源:上级机关交办 | ||
执法处室: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三中队 | 执法人员:胡凯旋、张书瑞 | |
检查时间:2025年1月6日 | ||
检查情况
| 2025 年1 月6 日,我局接市安全生产暗访检查组电话通知,称其对抚宁县田各庄前街加油站进行暗访检查时发现以下问题:1、加油岛防撞栏钢管直径为60mm,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2、在站房外的棚子里发现三塑料桶汽油,大约40升。随即区应急局执法人员对暗访组发现问题进行了现场核查,发现情况属实,并取得现场问题照片2 张。 | |
处理结果及裁量依据
| 以上行为第一项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参照《河北省应急管理系统行政裁量基准》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5 项中有1 项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责令改正,处2 万以下的罚款”。以上行为第二项涉嫌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参照《河北省应急管理系统行政裁量基准》中《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有一项不相适应的,责令改正,可以处2 万元以下的罚款”。决定给予该企业第一项处人民币8500 元(捌仟伍佰元)的罚款,第二项处人民币8000 元(捌仟元)的罚款,两项合计处人民币16500 元(壹万陆仟伍佰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截至2025年2月6日,该企业已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问题隐患已整改到位。 | |
行政相对人救济权告知情况: 在依法下达指令、决定或采取措施等行政行为时,已明确告知行政相对人:“如果不服本指令、决定、措施,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属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