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抚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秦抚市监处罚〔2024〕78号
当事人:抚宁区城关让利商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130306MA0AA2970W
2024年7月10日,我局在河北省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查收到举报单,举报人反映在抚宁区城关让利商店购买一瓶谦润牌十年陈酿白酒,有两层标签,瓶盖位置有明显生产日期涂改痕迹,怀疑买到了假冒伪劣商品,请我局按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2024年7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抚宁区城关让利商店进行检查,发现1、该超市酒类销售货架上摆放待销售的谦润十年陈酿白酒。该白酒外包装以新标签覆盖原标签(原标签生产企业:沈阳市辽中区清帝老窖酒厂,地址:辽宁省沈阳市辽中区肖寨门镇肖北村;新标签生产企业:秦皇岛市老烧坊酒业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秦皇岛市卢龙县双望镇开发区),瓶口处生产日期被划掉,新标签生产日期:2019年3月1日。净含量:1L,数量:9瓶;2、该超市采购上述白酒未索证索票,未记录台账。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秦抚市监责改【2024】ZB-03号)、《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秦抚市监当罚【2024】ZB-03号),经请示分管领导批准后,依法对上述白酒进行扣押,并当场下达了《秦皇岛市抚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秦抚市监强制【2024】ZB-03号)、秦皇岛市抚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场所/设施/财务清单(秦抚市监清【2024】ZB-03号)。当事人对检查结果无异议。2024年7月16日,经批准,我局依法对当事人涉嫌销售冒用其他生产者名称、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白酒进行立案查处。2024年7月19日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至2024年9月2日调查终结。
经查,上述冒用其他生产者名称、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白酒是当事人于2024年7月1日购进的,数量:一箱(12瓶),销售了1瓶,售价25元,自己喝了2瓶,其它白酒均未销售,采购时未索证索票,未记录台账。该批白酒是从华润雪花啤酒(中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销售业务员***处采购的,酒是***家里的,是***嫂子***送给其父亲的,通过我局对***进行询问,该酒是***从沈阳清帝酒厂购进的用于销售,***的居住地址和销售地址均在我市卢龙县,我局已把违法线索移送卢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本案货值金额为225元,违法所得25元。当事人销售冒用其他生产者名称、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白酒,事实清楚,证据确实。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食品经营许可证一份,证明当事人名称、组织形式、经营范围等基本情况;授权书一份、身份证复印件二份,证明其可以代表该单位接受我局相关案件调查处理;
2、现场检查笔录一份、现场检查照片三张、询问笔录三份反映了对当事人的现场检查情况及询问调查的情况;
3、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物清单各一份,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一份,证明对销售冒用其他生产者名称、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白酒实施依法扣押的情况。
以上证据均经过了当事人签字确认。
当事人的上诉行为,违反了《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一)、(二)项之规定:“禁止下列食品标识违法行为:(一)伪造或者虚假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二)伪造食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其他生产者的名称、地址;”的规定。
2024年9 月10日对抚宁区城关让利商店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
鉴于当事人经营冒用其他生产者名称、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白酒的行为未造成危害人体健康的严重后果,当事人所购进上述白酒共销售了1瓶,其它均未销售,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后果较小,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主动改正违法行为,并当事人提出申请,提供了夫妻双方病例首页、出院记录、诊断报告、CT报告单等相关复印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参照国家药监总局印发的《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四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六)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的规定,对当事人依法进行从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抚宁区城关让利商店销售冒用其他生产者名称、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白酒的行为,依据《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伪造或者虚假标注食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造成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进行处罚。”、第三十三条:“伪造食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其他生产者的名称、地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进行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建议对抚宁区城关让利商店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冒用其他生产者名称、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白酒(九瓶);
2、没收违法所得二十五(25)元人民币;
3、罚款一千二百二十(1220)元人民币。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决定,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宁长征路支行(账户:秦皇岛市抚宁区财政局;账号13001637336050000063)缴纳罚款,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
依法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秦皇岛市抚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4年9月25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份, 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