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抚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秦抚市监处罚〔2024〕119号
当事人:抚宁区城关顺源小吃部
2024年10月10日我局监督检查时发现抚宁区城关顺源小吃部存在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的行为,执法人员当场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2024年10月21日我局监督再次检查时发现抚宁区城关顺源小吃部仍存在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的行为,其拒不改正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的规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七条,2024年10月22日上报主管局长并经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抚宁区城关顺源小吃部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该单位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
2、询问笔录1份,证明该单位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的事实;
3、现场照片1张,证明该单位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
4、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为我辖区内合法经营的经营户。
以上证据均经过出证人的确认。
我局于2024年10月2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秦抚市监处告〔2024〕cgc018号),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及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任何陈述和申辩。
当事人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的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不得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明显浪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并立即表示组织食品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学习食品安全相关管理制度,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并立即表示组织从业人员学习食品安全相关管理制度,当事人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的行为未造成不良影响,符合从轻处罚情形。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中第六十三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定的从轻情形:“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 1000 元以上 3700 元以下罚款”。
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本决定,来我局领取缴款通知单,并将罚没款缴至建行抚宁长征路支行(账户:秦皇岛市抚宁区财政局;账号:13001637336050000063),或者通过微信、支付宝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缴纳方式为:扫描缴款通知单中二维码),逾期不缴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秦皇岛市抚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二0二四年十一月五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三 份, 一 份送达,一份归档, 一份必要时交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