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抚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秦抚市监处罚〔2024〕120号
当事人:抚宁区城关俞杨小吃部
2024年10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监督检查时发现抚宁区城关俞杨小吃部未在经营场所公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执法人员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在七日内改正。执法人员在10月21日检查时仍未公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0月22日提出立案申请,2024年10月22日经主管局长批准立案。
当事人未按规定公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应当在生产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登记证或者备案卡、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小作坊、小餐饮还应当公示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等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可以接受我局相关案件调查处理;
2、《营业执照》、《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证明当事人具有主体经营资格;
3、询问笔录,证明抚宁区城关俞杨小吃部未按规定公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的事实;
4、现场检查笔录,证明抚宁区城关俞杨小吃部未按规定公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的违法事实;
5、责令改正通知书,证明针对抚宁区城关俞杨小吃部未按规定公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我局执法人员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后仍不改正的事实。
6、现场检查照片,证明抚宁区城关俞杨小吃部未按规定公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的违法事实。
以上证据均经过出证人的确认。
2024年10月29日对当事人抚宁区城关俞杨小吃部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秦抚市监罚告[2024]cgc019号),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及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任何陈述和申辩。
当事人未按规定公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应当在生产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登记证或者备案卡、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小作坊、小餐饮还应当公示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等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依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小作坊、小餐饮处三百元罚款,对小摊点处一百元罚款:(一)没有健康证明的;(二)未悬挂登记证(备案卡)或者健康证明的;(三)使用未清洗、消毒的餐具、饮具的。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三百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本决定,来我局领取缴款通知单,并将罚没款缴至建行抚宁长征路支行(账户:秦皇岛市抚宁区财政局;账号:13001637336050000063),或者通过微信、支付宝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缴纳方式为:扫描缴款通知单中二维码),逾期不缴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秦皇岛市抚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4年11月5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 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一份必要时交法院强制执行 。